{"error":false,"id":["1101201070200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1201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30:37+08:00","提案日期":"2021-12-10","最新進度日期":"2021-12-16","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13_0001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1216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貴敏等28人、委員何欣純等23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0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案編號":"10909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2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9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萬美玲","江啟臣","賴士葆","鄭正鈐","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謝衣鳯","鄭麗文","李德維","吳斯懷","孔文吉","李貴敏","魯明哲","溫玉霞","陳雪生","許淑華","林為洲","陳以信","蔣萬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7624號","提案編號":"1539委27624","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鑑於「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現行條文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第五代行動通訊（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5G）系統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然原訂年限過短，產業尚未完成智慧升級及數位轉型，加上新冠肺炎流行後加速產業改變營運模式，智慧及數位應用需求大量增加，為協助我國產業升級並提升國際競爭力，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5G）技術皆為我國產業創新重要發展項目，現行法規投資抵減相關規定期限分別於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落日，然目前產業轉型尚未完成，爰提案將原訂之期限展延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二、隨著資訊科技發達，各行業智慧及數位應用增加，為提升國內各產業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因應與日俱增之資安威脅，使產業在國際上能保有競爭力並取得客戶信賴，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9-06-19-修正:15","說明":"一、現行條文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然目前智慧升級及數位轉型程度有限，有展延租稅優惠措施之必要，爰修正展延適用年限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定義，包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與網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跨終端、網路、雲端之資通安全技術服務，以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n\n三、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相關事項，同時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1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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