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1206070200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1206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31:30+08:00","提案日期":"2021-12-10","最新進度日期":"2023-04-24","法律編號":["04818"],"法律編號:str":["地方制度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2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2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13_0028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15,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議瑩","陳瑩"],"連署人":["蔡適應","鍾佳濱","吳秉叡","蘇巧慧","王美惠","吳玉琴","范雲","張廖萬堅","陳素月","吳思瑤","羅美玲","林楚茵","趙天麟","湯蕙禎","周春米","陳秀寳","莊競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7650號","提案編號":"1544委27650","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議瑩、陳瑩等20人，現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直轄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其遺屬撫卹金，但同樣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卻因為被認定其性質與公務人員不同，而在現行法律體制上被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為不公。爰此，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因係民意匯集、整合與立法監督之功能，與永業化的公務人員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在現行法律體系上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但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爰此，現行規定將地方民意代表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配合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n二、同樣的制度問題也發生在村（里）長上。村（里）長角色與定位多有討論，目前在法制上認為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因此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惟，村（里）長的確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所選出之公職人員，並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而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爰此，現行規定將村（里）長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六十一條第一項村（里）長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配合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n\n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n\n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60","說明":"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因係民意匯集、整合與立法監督之功能，與永業化的公務人員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在現行法律體系上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n\n二、但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n\n三、爰此，現行規定將地方民意代表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配合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五十二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n\n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標準及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現行":"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n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n\n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70","說明":"一、村（里）長角色與定位多有討論，目前在法制上認為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因此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n\n二、惟，村（里）長的確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所選出之公職人員，並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n\n三、而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金。\n\n四、爰此，現行規定將村（里）長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因此修正第一項村（里）長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時配合修正第三項，其撫卹金之支給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n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n\n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因公死亡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其補助項目、標準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2060702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2060702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2060702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