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1206070203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1206070203000","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32:41+08:00","提案日期":"2021-12-10","最新進度日期":"2021-12-16","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3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3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13_0031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2300/11042023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4-19,2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1216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貴敏等28人、委員何欣純等23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0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案編號":"10909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2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9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7675號","提案編號":"1539委27675","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鑒於AI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先進行動通訊之發展與資通安全之健全，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對產業經濟、社會發展、人類生活產生極大影響。不但經濟型態與樣貌將產生持續重大改變，消費行為與商業模式也將被重新定義，其影響力將遠超過工業革命。相關技術發展將是維持我國產業發展動力、國際競爭力與確保未來綜合國力持續成長的重要因素，且為呼應「資安即國安」政策，並強化國內資安產業之防護能力，以因應國際資安攻擊事件。另第十條之一原雖鼓勵產業投資智慧製造、5G通訊技術、資訊安全，惟標的仍未精準，且係設有期限之短期優惠措施，對投資免稅額度亦設有十億元之上限。鑒於相關技術之研發與投資為須長期累積並耗資甚鉅，政府應給予長期之政策鼓勵，現行規定未能符合產業發展實際需求，應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相關條文，並取消第十條之一之獎勵投資期間規定，修正為授權主管機關視國家發展、國家財政與產業實際需求情形定之。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國際工業4.0趨勢、人工智慧商業化腳步，各先進大國已如火如荼推動國家級AI發展策略，如：美國今年簽署一項啟動「美國AI計劃」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機構將AI的研發投入列於優先地位，同時擴大使用有利於AI研發的政府數據權限；法國年度有10億歐元AI研發經費，其中約60%來自政府、40%來自企業與各產業；中國國務院更是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宣示中國將在2030年成為全球AI發展核心區域，並預估到時中國AI相關產業將有高達1,500億美元的產值。AI技術研發應用與競爭力水準迅速提升，乃當前經濟發展優勢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資通安全之健全能加強企業營業秘密之保護，資安關鍵技術的研發需投入大量人力資源及時間，目前國內廠商規模小、資金不足，企業難以研發資安核心技術，以及提出資安防護方案，導致整體資安產業發展速度緩慢。國內相關產品資安較不成熟，要與國際大廠競爭相對困難。要如何協助廠商擬定國際資安輸出策略、協助新創業者進軍國際市場並擴大全球版圖，政府必須因應。爰於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將人工智慧、資訊安全列入本條獎勵優惠對象，鼓勵產業投入相關研究。並參考科技部人工智慧推動策略，於第四項新增人工智慧定義，以及第七項新增資通安全定義。又因先進行動通訊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目前雖以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為各國競相研發之基準，但為因應未來更進步之技術如第六代行動通訊技術等，故修正第一項文字，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n二、鑒於AI人工智慧、智慧製造與先進行動通訊之發展，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對產業經濟、社會發展、人類生活產生極大影響。不但經濟型態與樣貌將產生持續重大改變，消費行為與商業模式也將被重新定義，其影響力將遠超過工業革命。相關技術發展將是維持我國產業發展動力、國際競爭力與確保未來綜合國力持續成長的重要因素。爰此，相關產業投資正待政府給予長期且有效之獎勵措施，現行條文卻設有期限且有十億元額度之上限。鑒於相關技術之研發與投資為須長期累積並耗資甚鉅，政府應給予長期之政策鼓勵。現行規定未能符合產業發展實際需求，爰提案修正條文，取消金額限制，同時取消期限。","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9-06-19-修正:15","說明":"一、因應國際工業4.0趨勢、人工智慧商業化腳步，各先進大國已如火如荼推動國家級AI發展策略，如：美國今年簽署一項啟動「美國AI計劃」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機構將AI的研發投入列於優先地位，同時擴大使用有利於AI研發的政府數據權限；法國年度有10億歐元AI研發經費，其中約60%來自政府、40%來自企業與各產業；中國國務院更是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宣示中國將在2030年成為全球AI發展核心區域，並預估到時中國AI相關產業將有高達1,500億美元的產值。\n\nAI技術研發應用與競爭力水準迅速提升，乃當前經濟發展優勢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爰於第一項將人工智慧列入本條獎勵優惠對象，鼓勵產業投入相關研究。並參考科技部人工智慧推動策略，於第四項新增人工智慧定義。\n\n資通安全之健全能加強企業營業秘密之保護，資安關鍵技術的研發需投入大量人力資源及時間，目前國內廠商規模小、資金不足，企業難以研發資安核心技術，以及提出資安防護方案，導致整體資安產業發展速度緩慢。國內相關產品資安較不成熟，要與國際大廠競爭相對困難。要如何協助廠商擬定國際資安輸出策略、協助新創業者進軍國際市場並擴大全球版圖，政府必須因應，於第七項新增資通安全定義。\n\n二、鑒於先進行動通訊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目前雖以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為各國競相研發之基準，但為因應未來更進步之技術如第六代行動通訊技術等，故修正第一項文字，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n\n三、鑒於AI人工智慧、智慧製造與先進行動通訊之發展，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對產業經濟、社會發展、人類生活產生極大影響。不但經濟型態與樣貌將產生持續重大改變，消費行為與商業模式也將被重新定義，其影響力將遠超過工業革命。相關技術發展將是維持我國產業發展動力、國際競爭力與確保未來綜合國力持續成長的重要因素。\n\n爰此，相關產業投資正待政府給予長期且有效之獎勵措施，現行條文卻設有十億元額度之上限。鑒於相關技術之研發與投資為須長期累積並耗資甚鉅，政府應給予長期之政策鼓勵。現行規定未能符合產業發展實際需求，爰提案修正條文，比照第十條獎勵研發支出，取消金額限制，授權主管機關依第七項規定，視國家發展、國家財政與產業實際需求情形定之。","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人工智慧技術，投資於導入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之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技術，指涵蓋晶片、終端硬體、雲端運算系統等硬體設施；類神經網路、專家系統、大數據趨勢預測分析、開發平台架構、深度學習/機器學習、語音/影像辨識等演算法技術，且應用領域包括金融科技、智慧製造、智慧醫療/健康、智慧交通等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的資通安全項目是，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等部份機密，不可公開且不可篡改，必須作保密的管制以防止使用者有意或無意的讀取或更改，並確保其機密性、保護性和使用性，運用在使用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七項智慧機械、人工智慧技術、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技術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3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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