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314070202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314070202500","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2-12T08:08:51+08:00","提案日期":"2022-03-18","最新進度日期":"2023-12-04","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3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3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04_00396/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2號委員提案第28087號","提案編號":"1552委2808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公共停車場之專用停車位，係為保障弱勢群體出行之便利，停車場經營業針對違規占用情形，負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必要處置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不應貪圖方便，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16-10-21-修正:38","說明":"公共停車場設置專用停車位，係為保障弱勢群體出行便利之權利。本法目前僅明列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對於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保障相對不足。公共停車場內不同類別之專用停車位，其設置雖由個別法令規範，惟占用之處置方式，仍應回歸本法規定，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或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現行":"第四十條之一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16-10-21-修正:50","說明":"一、停車場經營業如發現有車輛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之情事，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必要處置之義務。若屢次未通報，形同默許違規占用，相關罰則應予提高，爰修正第一項。\n\n二、為遏阻汽車駕駛人貪圖方便，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4070202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4070202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4070202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4070202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