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315070200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315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00:06+08:00","提案日期":"2022-03-25","最新進度日期":"2022-03-29","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05_000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孔文吉","陳超明","羅明才","林德福","江啟臣","呂玉玲","林思銘","林為洲","陳以信","陳雪生","謝衣鳯","費鴻泰","張育美","許淑華","溫玉霞","廖婉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8059號","提案編號":"234委28059","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有鑑於現行法於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僅採認文職年資，並未併計軍職年資，致使先後服務軍職及公職退休人員因年資切割，所得替代率偏低，影響退休人員之生活品質。爰參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一條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合併計算軍職年資之規定，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與義務，故當人民終其一生先後服務軍職與公職而退休，雖有文、武職之別，然其皆為效力國家之性質並無二致。\n二、惟現行法於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卻僅採認文職年資，未併計軍職年資，致使渠等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偏低，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品質，因本法第二項規定之退休年資是否得合併計入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之原服軍職年資，未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明文規定，爰予增訂第六項。","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與義務，故當人民終其一生先後服務軍職與公職而退休，雖有文、武職之別，然其皆為效力國家之性質並無二致。\n\n二、惟現行法於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卻僅採認文職年資，未併計軍職年資，致使渠等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偏低，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品質，因本法第二項規定之退休年資是否得合併計入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之原服軍職年資，未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明文規定，爰予增訂第六項。","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合併計入第二項退休年資。"}]}],"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5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5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5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5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