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3210702028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321070202800","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03:20+08:00","提案日期":"2022-03-25","最新進度日期":"2023-03-02","法律編號":["01259"],"法律編號:str":["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5/LCEWA01_100505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5/LCEWA01_100505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05_00071/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會期":"10-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25","2022-03-29"],"會議代碼":"院會-10-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靜儀","吳琪銘","洪申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蔡易餘","王美惠","許智傑","吳秉叡","邱志偉","邱議瑩","江永昌","賴品妤","吳思瑤","何欣純","吳玉琴","郭國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169號委員提案第28165號","提案編號":"1169委28165","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吳琪銘、洪申翰、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影響公私部門運作甚鉅；惟現行規定我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屬行政命令層級，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所規定「法律保留」原則。故，為健全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法制，提升相關規範之穩定性及效力，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9","law_name":"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增訂":"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規定。"},{"說明":"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說明":"一、明訂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n\n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n\n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99年9月公布農曆1月20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n\n四、為彰顯性別平權、去除紀念日名稱所含家父長氣息，改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國父逝世紀念日」，為「孫文逝世紀念日」。\n\n五、「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n\n六、為紀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重獲得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擬將4月7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殉道日訂為言論自由日。\n\n七、西元1972年6月5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台灣亦於91年12月11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6月5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明訂環境日為紀念日。\n\n八、為儆醒戒嚴歷史，珍貴民主化不易，規定每年7月15日為「解嚴紀念日」。\n\n九、民國83年8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n\n十、為警惕戰爭及台灣被殖民歷史，規定每年8月15日為「終戰紀念日」。\n\n十一、為緬懷國家歷史，沿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每年10月10日為「國慶日」。\n\n十二、為感念及彰顯歷史上，外來移工、移民對台灣社會經濟之巨大貢獻，規定每年12月18日為「國際移民日」。","增訂":"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元旦：一月一日。\n\n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n\n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n\n四、孫文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n\n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n\n六、環境日：六月五日。\n\n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n\n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n\n九、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n\n十、國慶日：十月十日。\n\n十一、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說明":"一、元旦及國慶日係國家建國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訂各放假一日。\n\n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訂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n\n三、為鼓勵族群相互理解、促進多元文化，明訂原住民族日、全國客家日及國際移民日各放假一日。","增訂":"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元旦：放假一日。\n\n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n\n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n\n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n\n五、國慶日：放假一日。\n\n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n\n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說明":"一、明訂節日之名稱及日期。\n\n二、本條例所訂之民俗節日為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上述節日蘊含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訂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農民節、婦女節、國際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n\n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依據中央氣象局所提供資料，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15度定一個節氣，一周360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15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1900年至2010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n\n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族群、部落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族群、部落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n\n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民族及宗教團體自行擇定後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n\n六、民國62年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62年1月19日為「第一屆消防節」。\n\n七、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度時，為公曆每年2月3日至5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於傳統農業社會具有重大意義。\n\n八、世界地球日源自於1970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1990年，已有141個國家，共2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4月22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n\n九、1991年，美國國會將3月30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n\n十、1886年5月1日，美國勞工以芝加哥為中心，於全美進行大規模罷工和示威遊行，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5月4日，在芝加哥乾草市場舉行集會的勞工遭警察開槍鎮壓，其中數人死亡，史稱「乾草市場事件」（Haymarket Affair）。1889年，為紀念上述歷史，第一國際決議未來，每年5月1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n\n十一、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1963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5月12日為國際護士節。\n\n十二、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Anna Jarvis,1864-1948）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1913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n\n十三、「警察法」於1979年6月15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615定為警察節。\n\n十四、8月8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n\n十五、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8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增訂":"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民俗節日：\n\n(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n\n(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n\n(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n\n(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n\n(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n\n(六)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n\n(七)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n\n(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n\n(九)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n\n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n\n三、農民節：立春日。\n\n四、婦女節：三月八日。\n\n五、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n\n六、兒童節：四月四日。\n\n七、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n\n八、勞動節：五月一日。\n\n九、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n\n十、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n\n十一、警察節：六月十五日。\n\n十二、父親節：八月八日。\n\n十三、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n\n十四、軍人節：九月三日。\n\n十五、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說明":"一、明定節日放假規定。\n\n二、明訂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n\n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n\n四、西元1925年8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4月4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n\n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為保障少數群體、協助文化傳承，且避免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原住民族身份者得施放「祭典假」，反而造成原住民族於就業市場「劣勢」；故特以「文化學習假」及「多元文化日」概念，規定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均得依各民族及宗教群體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各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休假之。\n\n六、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增訂":"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n\n二、兒童節：放假一日。\n\n三、清明節：放假一日。\n\n四、端午節：放假一日。\n\n五、中秋節：放假一日。\n\n六、除夕：放假一日。\n\n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n\n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n\n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n\n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n\n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n\n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n\n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說明":"一、第一項明訂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為連假。\n\n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增訂":"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n\n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n\n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n\n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n\n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n\n(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n\n(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n\n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說明":"一、明定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n\n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七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n\n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n\n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n\n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n\n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說明":"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n\n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增訂":"第九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說明":"考量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增訂":"第十條　除本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說明":"本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1070202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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