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324070200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324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57:22+08:00","提案日期":"2022-04-01","最新進度日期":"2022-04-01","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6/LCEWA01_10050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6/LCEWA01_10050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06_00020/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會期":"10-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1"],"會議代碼":"院會-10-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8194號","提案編號":"225委28194","提案人":["蔣萬安"],"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鑑於物聯網（IoT）、區塊鏈（blockchain）、人工智慧（A.I.），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已經逐漸改變人類生活型態，並成為未來產業發展趨勢，上述領域的發展核心便是資訊科技教育的養成。而我國為加速產業轉型，迎接數位世代來臨，對於資訊科技及軟體人才需求孔急。為鼓勵更多民眾學習資訊相關技術，提升工作效益、將數位觀念帶入各行各業，政府應鼓勵國人進修資訊課程，並提供賦稅優惠減免。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增列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進修資訊科技領域相關課程費用，得列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三萬元為限。資訊科技進修課程種類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育美","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徐志榮","游毓蘭","陳玉珍","廖婉汝","吳斯懷","林德福","李德維","萬美玲","楊瓊瓔","羅明才","張其祿"],"說明":"一、臺灣雖號稱科技之島，但對於資訊軟體產業投資或支出比重不高。據研究報告指出，2003年至2013年我國的資訊科技支出成長率為6.97%，遠低於亞太地區的8.33%；而科技創新應用產業（以資訊軟體產業為例）支出與資訊硬體支出的比例為49：51，與歐美74：26，與亞太地區59：41比例相較，我國對於資訊科技支出明顯重硬體、輕軟體及服務，導致臺灣目前非常缺乏軟體工程人材，平均四個職缺搶一名軟體工程師求職者，對軟體人材需求非常殷切。\n二、美國總統歐巴馬向中學生學習寫程式語言，傳達對資訊科技的重視，甚至告訴全世界「每個人都應該學會怎麼寫程式」。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也在Facebook上分享了自己寫的破解數獨的程式原始碼，並正計畫將程式設計課程引入中小學課綱。此外，英國教育部於2015年發起「兒童學習程式設計」的教育計畫，規定小朋友從五歲開始，就要學習程式設計雛形概念。另外，日本也在國中階段規劃有「技術與家庭」課程，其中「技術」即為科技領域課程。\n三、未來物聯網（IoT）、區塊鏈（blockchain）、人工智慧（A.I.）、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等新興資訊科技與民眾生活愈來愈密切，其影響層面廣泛，不再侷限資訊科技業，甚至含括金融、教育、醫療、觀光、運動等各領域跨產業全面性影響。當世界各國皆爭先恐後將資訊科技教育放入教育課綱中，重視資訊科技人才之培育，臺灣也不能落後。提升個人的資訊科技能力非僅限於資訊相關科系學生之專利，一般民眾也可以透過再進修之方式，補強自身於資訊科技領域之能力。\n四、除了透過教育學習及在職進修外，政府亦應對參加資訊科技課程之一般民眾給予鼓勵，提供賦稅優惠減免，共同打造臺灣成為科技之島。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增列資訊科技進修課程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進修資訊科技領域相關課程費用，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三萬元為限。資訊科技進修課程種類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應實際現況彈性調整。","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n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n\n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n\n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n\n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20-12-29-修正:41","說明":"一、臺灣雖號稱科技之島，但對於資訊軟體產業投資或支出比重不高。我國對於資訊科技支出明顯重硬體、輕軟體及服務，導致臺灣目前非常缺乏軟體工程人材，平均四個職缺搶一名軟體工程師求職者，對軟體人材需求非常殷切。\n\n二、未來物聯網（IoT）、區塊鏈（blockchain）、人工智慧（A.I.）、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等新興資訊科技與民眾生活愈來愈密切，其影響層面廣泛，不再侷限資訊科技業，甚至含括金融、教育、醫療、觀光、運動等各領域跨產業全面性影響。當世界各國皆爭先恐後將資訊科技教育放入教育課綱中，重視資訊科技人才之培育，臺灣也不能落後。提升個人的資訊科技能力非僅限於資訊相關科系學生之專利，一般民眾也可以透過再進修之方式，補強自身於資訊科技領域之能力。\n\n三、除了透過教育學習及在職進修外，政府亦應對參加資訊科技課程之一般民眾給予鼓勵，提供賦稅優惠減免，共同打造臺灣成為科技之島。爰增列資訊科技進修課程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進修資訊科技領域相關課程費用，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三萬元為限。資訊科技進修課程種類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應實際現況彈性調整。","修正":"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n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n\n8.資訊科技進修課程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進修資訊科技領域相關課程費用，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三萬元為限。資訊科技進修課程種類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n\n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n\n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n\n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4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24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24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24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