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328070204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328070204500","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53:55+08:00","提案日期":"2022-04-08","最新進度日期":"2023-05-25","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7/LCEWA01_10050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7/LCEWA01_10050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07_00029/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會期":"10-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08","2022-04-12"],"會議代碼":"院會-10-5-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2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蘇震清"],"連署人":["陳素月","余天","湯蕙禎","羅美玲","何志偉","陳秀寳","賴惠員","吳玉琴","林靜儀","何欣純","范雲","莊競程","江永昌","陳亭妃","蔡易餘","黃秀芳","王美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8269號","提案編號":"1749委28269","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蘇震清等19人，有鑑於動物保護法全面禁止獸鋏之使用，然仍時有所聞動物遭受獸鋏之侵害，故加強野保法獸鋏之使用管理，避免動物受到長久之傷害，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避免野生動物因獸鋏之使用，造成無可回復之傷害，且動物保護法已明文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但仍時有所聞動物或野生動物遭到獸鋏夾傷、甚至致死之情形發生，故區分獸鋏與陷阱、特殊獵捕工具規範之不同，自第一項第六款，移至第七款規範，並將原第七款移至第八款調整。\n二、動物保護法已全面禁止獸鋏之使用，然而仍時有所聞動物或野生動物遭到獸鋏傷害，且獸鋏對動物之傷害，常為無法復原之長久性受傷，現行野保法同樣禁止獸鋏之使用，但仍有例外，因此，在維持原住民傳統文化下，針對第二十一條規範之情形，刪除獸鋏之使用，降低獸鋏對於動物傷害之可能性。\n三、原條文使用獸鋏之例外，為避免危險或農林危害等，得使用獸鋏，然而獸鋏已於動保法全面禁止，但野保法之例外，在獸鋏之使用上卻無法區分為動物或野生動物，更無法區分遭夾傷之動物是否有危害野保法規範之理由，反而造成仍有許多動物在動保法全面禁止後，仍遭獸鋏傷害，且現階段針對野生動物侵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之防治，已有許多方式，無需使用獸鋏，政府及團體也持續推動其他方式，以防止農民受野生動物之騷擾，故刪除獸夾之使用。","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21","說明":"避免野生動物因獸鋏之使用，造成無可回復之傷害，且動物保護法已明文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但仍時有所聞動物或野生動物遭到獸鋏夾傷、甚至致死之情形發生，故區分獸鋏與陷阱、特殊獵捕工具規範之不同，自第一項第六款，移至第七款規範，並將原第七款移至第八款調整。","修正":"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獸鋏\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現行":"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n五、（刪除）。\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說明":"一、動物保護法已全面禁止獸鋏之使用，然而仍時有所聞動物或野生動物遭到獸鋏傷害，且獸鋏對動物之傷害，常為無法復原之長久性受傷，現行野保法同樣禁止獸鋏之使用，但仍有例外，因此，在維持原住民傳統文化下，針對第二十一條規範之情形，刪除獸鋏之使用，降低獸鋏對於動物傷害之可能性。\n\n二、原條文使用獸鋏之例外，為避免危險或農林危害等，得使用獸鋏，然而獸鋏已於動保法全面禁止，但野保法之例外，在獸鋏之使用上卻無法區分為動物或野生動物，更無法區分夾傷之動物是否有危害野保法規範之理由，反而造成仍有許多動物在動保法全面禁止後，仍遭獸鋏傷害，且現階段針對野生動物侵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之防治，已有許多方式，無需使用獸鋏，政府及團體也持續推動其他方式，以防止農民受野生動物之騷擾，故刪除獸夾之使用。","修正":"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n五、（刪除）。\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28070204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28070204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28070204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28070204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