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4180702033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418070203300","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51:13+08:00","提案日期":"2022-04-22","最新進度日期":"2022-04-26","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09_00092/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8443號","提案編號":"225委2844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與第一百十四條」，關於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之規定，已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有統一之規範，故應從其規定辦理滯納金之加徵計算。爰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7-05-26-修正:197","說明":"一、鑑於現行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已統一規範。故應回歸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為統一執行之依歸，應為每逾三日方加徵滯納金。\n\n二、爰予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修正":"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三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n\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現行":"第一百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n\n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n\n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n\n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09-05-01-修正:182","說明":"一、同第一百十二條修正原因。\n\n二、爰予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文字。","修正":"第一百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n\n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n\n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n\n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3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18070203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18070203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18070203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