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425070201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425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46:21+08:00","提案日期":"2022-04-29","最新進度日期":"2022-05-03","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4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4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10_00402/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楊瓊瓔","林為洲","萬美玲","孔文吉","林思銘","謝衣鳯","游毓蘭","吳斯懷","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吳怡玎","賴士葆","魯明哲","林文瑞","廖婉汝","溫玉霞","陳超明","張育美","費鴻泰","李德維","翁重鈞","徐志榮","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8488號","提案編號":"225委28488","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4人，有鑑於政府推動房地合一稅，目的在於實踐居住正義，然事實上截至111年為止，政府新增之房地合一稅稅收竟非用於住宅政策，社會住宅費用短缺導致政府打房效果不彰，居住正義更難以落實。爰擬具「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保障房地合一稅至少百分之五十用於住宅政策，以符合該稅收立法意旨，達到抑制房價、實踐居住正義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又稱房地合一稅），均是政府配合抑制房價、實現居住正義所課徵之賦稅。然，政府卻將該筆款項列入統籌分配款分配項目，剩餘再分配予住宅政策與長照政策。經查，截至111年為止，政府新增之房地合一稅稅收，竟無任何費用用於住宅政策，顯然與徵收目的不符。\n二、年輕人受低薪、高房價、長工時所苦，尤其高房價致使年輕人不婚、不生，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並造成嚴重世代對立問題。現今，政府雖成立國家住宅暨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以興辦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然，住都中心因籌辦社會住宅費用短缺，故須先價購國有土地從事公辦都更，再以化整為零方式轉售國有土地。雖美其名為興辦社宅，實為炒高房價，無益於解決我國高房價問題。\n三、房地合一稅應取之於抑制房價，用之於抑制房價，故應立法保障該筆稅收至少百分之五十用於住宅政策，剩餘款才是用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長期照顧服務，以符合修法制定房地合一稅之立法意旨。","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5-06-05-修正:213","說明":"一、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又稱房地合一稅），均是政府配合抑制房價、實現居住正義所課徵之賦稅。然，政府卻將該筆款項列入統籌分配款分配項目，剩餘再分配予住宅政策與長照政策。經查，截至111年為止，政府新增之房地合一稅稅收，竟無任何費用用於住宅政策，顯然與徵收目的不符。\n\n二、年輕人受低薪、高房價、長工時所苦，尤其高房價致使年輕人不婚、不生，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並造成嚴重世代對立問題。現今，政府雖成立國家住宅暨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以興辦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然，住都中心因籌辦社會住宅費用短缺，故須先價購國有土地從事公辦都更，再以化整為零方式轉售國有土地。雖美其名為興辦社宅，實為炒高房價，無益於解決我國高房價問題。\n\n三、房地合一稅應取之於抑制房價，用之於抑制房價，故應立法保障該筆稅收至少百分之五十用於住宅政策，剩餘款才是用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長期照顧服務，以符合修法制定房地合一稅之立法意旨。","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應循預算程序，用於中央統籌分配與地方款項、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中用於住宅政策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25070201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25070201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25070201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