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425070202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425070202000","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46:15+08:00","提案日期":"2022-04-29","最新進度日期":"2022-05-31","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0/LCEWA01_100510_003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0/LCEWA01_100510_003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10_0039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319/11143013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319/111430131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319/111430131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319/111430131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070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130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0601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2人及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322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41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孔文吉","廖婉汝","徐志榮","陳超明","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李德維","許淑華","吳怡玎","溫玉霞","曾銘宗","萬美玲","賴士葆","翁重鈞","林思銘","陳以信","吳斯懷","張育美","林文瑞","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8497號","提案編號":"576委28497","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為保障現職及已退休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避免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情事，針對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建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新制，將與現行制度切割，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俾延後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用罄年度，並提升退撫基金財務穩健。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確定財政撥補來源為首當課題，以目前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重行建立退撫制度草案共同提撥費率訂為百分之十五，對教職人員尚須提撥公保年金保險費率百分之十點一六，每月提撥金額對基層教職員已影響生活基本所需，又經估算費率訂為百分之十二已足新進教職員與現職教職員之繳費義務衡平，進而可節省百分之三費率經費，且爾後對應現職人員提繳費率差異，各級政府可撙節退撫支出之經費。\n二、為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退撫權益，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增訂第三項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三、另，配合增列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條文，於第一百條增列第四項修正發布施行時間。","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1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確定財政撥補來源為首當課題，以目前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重行建立退撫制度草案共同提撥費率訂為百分之十五，對教職人員尚須提撥公保年金保險費率百分之十點一六，每月提撥金額對基層教職員已影響生活基本所需，又經估算費率訂為百分之十二已足新進教職員與現職教職員之繳費義務衡平，進而可節省百分之三費率經費，且爾後對應現職人員提繳費率差異，各級政府可撙節退撫支出之經費，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俾延後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用罄年度，並提升退撫基金財務穩健。\n\n三、增訂第三項：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明定政府對退撫基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用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退撫權益。\n\n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n\n(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n\n(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條規定：「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n\n(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四)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n\n(五)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n\n(六)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n\n(七)私校退撫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規定：「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修正":"第九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人員適用重行建立退撫制度後，各級政府所節省提撥費率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並比照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期程辦理。\n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如有不足之數，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11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四項：配合第九十八條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2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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