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4280702008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428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41:05+08:00","提案日期":"2022-05-06","最新進度日期":"2023-05-29","法律編號":["05120"],"法律編號:str":["殯葬管理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11_0005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723/11240017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723/112400172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723/11240017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723/11240017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106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69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12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5人「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呂玉玲","鄭正鈐","鄭麗文","傅崐萁","賴士葆","許淑華","溫玉霞","洪孟楷","李貴敏","吳怡玎","林德福","萬美玲","馬文君","李德維","林奕華","羅明才","吳斯懷","林思銘"],"會期":5,"字號":"院總第1641號委員提案第28564號","提案編號":"1641委28564","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有鑑於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因分散由各地方政府成立基金，無法產生規模效益達到風險分攤的功能。為落實殯葬設施永續經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將現行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併入第三十五條管理費專戶，一次提撥管理費，專款專用於殯葬設施日常及急難時期之維護管理費用，將制度化繁為簡，利於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之實益，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現行殯葬管理條例之管理費專戶及第三十六條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均以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為目標，為期制度周延，並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爰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併入第三十五條，以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該設施之「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費用。\n二、參酌美國與加拿大制度，與現行規定之管理費及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合計所占比例，於第二項增訂管理費占所收總價金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並明定其中支用於「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應各為百分之六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n三、鑑於管理費收支運用公開揭露之機制確有必要，爰參酌現行專戶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增訂要求私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並上傳至網站，以供墓主、存放者、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5120","law_name":"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n\n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n\n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n\n二、舉辦祭祀活動。\n\n三、內部行政管理。\n\n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n\n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38","說明":"一、依據現行殯葬管理條例之管理費專戶及第三十六條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均以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為目標，為期制度周延，並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爰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併入第三十五條，以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該設施之「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費用。\n\n二、參酌美國與加拿大制度，與現行規定之管理費及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合計所占比例，於第二項增訂管理費占所收總價金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並明定其中支用於「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應各為百分之六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n\n三、鑑於管理費收支運用公開揭露之機制確有必要，爰參酌現行專戶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增訂要求私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並上傳至網站，以供墓主、存放者、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n\n前項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n第一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n\n第二項專戶之設立、存入、支用、管理、查核、急難支出之使用條件與動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現行殯葬管理條例之管理費專戶及第三十六條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均以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為目標，為期制度周延，並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爰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併入第三十五條，以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該設施之「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費用。\n\n三、參酌美國與加拿大制度，與現行規定之管理費及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合計所占比例，於第二項增訂管理費佔所收總價金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並明定其中支用於「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應各為百分之六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n\n四、鑑於管理費收支運用公開揭露之機制確有必要，爰參酌現行專戶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增訂要求私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並上傳至網站，以供墓主、存放者、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日常支出專戶之用途，以維護管理該設施所生之必要直接之費用，且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n\n二、舉辦祭祀活動。\n\n三、內部行政管理。\n\n四、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n\n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以下列情形發生時，該設施修護及善後費用為限：\n\n一、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n\n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n\n管理費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n\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不屬於破產財團。\n\n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管理費支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現行殯葬管理條例之管理費專戶及第三十六條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均以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為目標，為期制度周延，並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爰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併入第三十五條，以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該設施之「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費用。\n\n三、參酌美國與加拿大制度，與現行規定之管理費及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合計所占比例，於第二項增訂管理費占所收總價金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並明定其中支用於「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應各為百分之六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n\n四、鑑於管理費收支運用公開揭露之機制確有必要，爰參酌現行專戶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增訂要求私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並上傳至網站，以供墓主、存放者、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二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其經營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為保險標的，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並應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保險理賠金存入急難支出專戶。\n\n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不低於該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或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三十，二者較高者定之。\n\n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者，其經營者經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提出第一項保險之要保，無公司承保者，於出具三家要保證明報經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自核准之日起得免辦理保險，其所收之管理費運用於急難支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不受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現行殯葬管理條例之管理費專戶及第三十六條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均以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為目標，為期制度周延，並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爰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併入第三十五條，以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該設施之「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費用。\n\n三、參酌美國與加拿大制度，與現行規定之管理費及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合計所占比例，於第二項增訂管理費占所收總價金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並明定其中支用於「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應各為百分之六十五及百分之三十五。\n\n四、鑑於管理費收支運用公開揭露之機制確有必要，爰參酌現行專戶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增訂要求私立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並上傳至網站，以供墓主、存放者、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三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使用價金，應提撥百分之七存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其用途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非依法不得解繳公庫或移作他用。"},{"現行":"第三十六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law_content_id":"05120:05120:2011-12-14-全文修正:39","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三十六條　（刪除）"}]}],"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8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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