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428070202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42807020240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41:56+08:00","提案日期":"2022-05-06","最新進度日期":"2022-05-31","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11_0007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319/11143013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319/111430131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319/111430131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319/111430131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070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130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0601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2人及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322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414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斯懷","游毓蘭"],"連署人":["溫玉霞","李貴敏","呂玉玲","萬美玲","曾銘宗","賴士葆","翁重鈞","鄭麗文","江啟臣","陳玉珍","陳雪生","洪孟楷","吳怡玎","李德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8580號","提案編號":"576委28580","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葉毓蘭等16人，有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重行建立退撫制度，惟無論未來初任教職員採行何種制度，均將與現制退撫基金分帳管理，進而導致現制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影響基金之現金流量與存量，致基金產生提前用罄之財務缺口。為避免重行建立新退撫制度產生之財務缺口及現制退撫基金之未提存精算負債，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考量保障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確保退撫基金財務安全與永續發展，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教育部「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簡稱新制度），112年初任教職員將改採確定提撥制DC，如此將與現行退撫基金切割，致使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形成原退撫基金收入斷源，將加速基金用罄，如何解決衍生之財務缺口問題，將是現行退撫基金首當課題。\n二、依據銓敘部日前委託精算報告結果，現行退撫基金在新制度建立後，教職新進人員不參加退撫基金，相較於參加退撫基金，收不抵支年度時點，將從現行（年改後）124年，提早2年至122年出現收支相逆；基金用罄年度將從年改後142年，提早至民135年用罄；而教職新進人員不繼續參加退撫基金，現制退撫基金扣除年金改革挹注款後，教職員仍有約6千億元之未提存精算負債；然教育部僅以簡單條文就要政府補貼財務缺口，對於因新制度之建立而產生之財務缺口，予以修法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卻對該退撫基金原有之未提存精算負債財務缺口，予以切割未加處理，此舉將使該基金用罄問題無法獲得徹底解決，致現職教職員及已退休人員未來退休金之領取岌岌可危。\n三、另參照勞動部勞保基金資料顯示，109、110年行政院已分別撥補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111年更提高撥補金額至300億元，未來亦將持續撥補，以協助穩定該基金流量。反觀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除各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因年改所節省之經費依現行退撫法規定挹注外，並未額外編列預算予以撥補。現又因實施新基金制度將造成更大的缺口，無異為雪上加霜。爰為確保現職教職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一併精算檢討現有退撫基金未提存精算負債及施行新制度所造成之財務缺口，二者一併修法分年編列預算予以撥補，俾能彌補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延後用罄之年度，並提升退撫基金財務之健全。\n四、有關政府對現行退撫基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相關做法，經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增訂應編列年度預算或採逐年撥補支應。所需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用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退撫權益。\n五、有鑑於107年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大幅刪減教職員退撫給與，實因政府並未確實履行退撫基金不足資金撥補責任，致影響教職員權益，爰修正增列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條文，明定重行建立退撫制度致適用本條例教職人員退撫基金產生之財務缺口，及現制教職人員退撫基金過去未提存精算負債，教育部應依退撫基金年度收支情形及財務精算結果覈實，不足之數分別採行編列年度預算及逐年撥補支應方式辦理。另配合於第九十五條增列第四項修正發布施行時間。","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11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條文，說明如次：\n\n(一)本條例規定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重行建立退撫制度，惟無論未來初任公務人員採行何種制度，均將與現制退撫基金分帳管理，進而導致現制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提撥收入，影響基金之現金流量與存量，致基金產生提前用罄風險之財務缺口。爰為保障現職及已退休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明定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後，教育部應依退撫基金年度收支情形及財務精算結果覈實，不足之數分年編列預算撥款挹注退撫基金。\n\n(二)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第8次精算報告，教職新進人員另立新制度，可能惡化現制退撫基金財務問題，收支不足及基金累積餘額出現負數年度均將提前。另查教職新進人員不繼續參加退撫基金，現制退撫基金扣除年金改革挹注款後，教職員仍有約6千億元之未提存精算負債。審酌教育部修正增列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條文草案，僅針對因新制度之建立而產生之財務缺口，予以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卻未對本條例退撫基金過去未提存精算負債，未納入處理，致影響該基金之永續發展，更危及現職教職員與已退休人員未來退休金領取之退撫權益。\n\n(三)參照勞動部勞保基金資料顯示，行政院已連續2年各撥補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111年更提高撥補金額至300億元，未來亦將持續撥補，以協助穩定該基金流量。反觀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除中央及各縣市政府依法將年改所節省之經費挹注外，並未另予編列預算撥補。現又因建立新退儲基金將造成退撫基金收不抵支及資金用罄時點提前，產生更大財務缺口，無異雪上加霜。爰為確保現職及已退休教職人員未來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一併精算檢討現制退撫基金之未提存精算負債及施行新退撫制度所造成之財務缺口，二者應併同修法分年編列預算予以撥補，俾確保退撫基金財務健全。\n\n(四)有關政府對現行退撫基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相關作法，其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如次：\n\n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2.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n\n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n\n4.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n\n(五)有鑑於107年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大幅刪減教職人員退撫給與，實因政府並未確實履行退撫基金不足資金撥補責任，致影響教職人員權益，爰修正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增列條文，明定重行建立退撫制度致適用本條例教職人員退撫基金產生之財務缺口，及現制教職人員退撫基金過去未提存精算負債，教育部應依退撫基金年度收支情形及財務精算結果覈實，不足之數分別採行編列年度預算及逐年撥補支應方式辦理，所需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修正":"第九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重行建立退撫制度，致適用本條例教職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及現制教職人員退撫基金過去未提存精算負債，由教育部依退撫基金年度收支情形及財務精算結果覈實，不足之數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別採行編列年度預算及逐年撥補支應，所需預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21-12-28-修正:11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八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8070202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28070202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28070202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28070202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