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5020702028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50207020280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43:04+08:00","提案日期":"2022-05-06","最新進度日期":"2022-05-26","法律編號":["02034"],"法律編號:str":["停車場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1/LCEWA01_100511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11_00104/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李貴敏","游毓蘭","羅明才","溫玉霞","孔文吉","曾銘宗","吳怡玎","林德福","李德維","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江啟臣","許淑華","呂玉玲","吳斯懷","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552號委員提案第28615號","提案編號":"1552委2861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因應氣候變遷全球變局之需，考量綠能載具之生產製造以及使用比例提升，乃當前政策方向及發展潮流，爰提案「停車場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對電動汽車停放之法制保障，完善主管機關對於獎勵或協助辦理之法定範圍，並酌予提高侵損弱勢族群停車權益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當前因應氣候變遷下之節能減排必須，我國所順應發展之電動車產製技術與使用數皆顯有提升且成熟，然在充電設施不足，以及停放位置有欠保障下，是以急切有其法制面向儘速修正，使其完善之必要。爰特增訂第十六條之二，規範各類型本法之停車場所應落實之事項，並提供法源依據使主管機關得輔導及補助民間停車場建置充電設施與電動車停車位。\n二、新增現行第三十四條內容，對於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獎勵或協助措施內容，新增含電動車能源供應設施與停放場所項目。\n三、現行對侵損弱勢族群在公有停車場停放車輛之權益，以及該行為經通知後不改善者，其所處罰鍰乃本法第四十條之一所定。本案所認弱勢群族權益保障之必要，以及對於違法行為事前嚇阻提升之需，因此所對罰鍰酌予提高，以求本法之落實無礙。","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訂定各類型所源於本法之場所含停車場、路邊停車場以及路外停車場，作為所規範電動汽車停車專用之規範。\n\n三、明定非公有之停車場、路邊停車場以及路外停車場，具備主管機關辦理輔導及補助措施，所供辦理電動汽車停車位及充電設施設置之用，藉以促進民間友善多元停車環境。","修正":"第十六條之二　都市計畫停車場與公有之停車場、路邊停車場以及路外停車場，應建置固定比例停車位，供予電動汽車專門使用，並設置充電設施。\n\n非屬公有之停車場、路邊停車場以及路外停車場，如辦理電動汽車停車位及充電設施之設置作業，依法所享主管機關輔導及補助措施。"},{"現行":"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說明":"新增電動車能源供應設施與停放場所項目，作為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獎勵或協助措施。","修正":"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以及電動車能源供應設施與停放場所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四十條之一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16-10-21-修正:50","說明":"一、第一項將停車場經營業，通報違規占用弱勢停車位之責任明確化。是以在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不僅對於所佔弱勢應享之停放車輛保障有所侵損之外，更具備對於主管機關為求執法之藐視，爰酌予提高罰鍰盼添增事前之嚇阻效力。\n\n二、第二項原是為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公共停車場設置之弱勢停車位之處罰。然查其所依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於前段方屬對於不得停放進行規範，同項後段則僅授權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是以為求條文內容明確，乃增訂對於所爰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前段」內容。\n\n三、考量對於車位之佔用，除有行為本身不當之外，亦對弱勢族群增添有二度外加之權益侵損，爰酌予提高罰鍰，盼添增事前之嚇阻效力。","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2070202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2070202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2070202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2070202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