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5050701005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505070100500","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0:33:13+08:00","提案日期":"2022-05-13","最新進度日期":"2023-04-19","法律編號":["01020","07159","07250","07251","06820","06810","07252","07253","07254"],"法律編號:str":["交通部組織法","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12_00036/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8/112430078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8/112430078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8/11243007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788/11243007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2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23-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5-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4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310314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3103147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310314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3103147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3103147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3103147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310314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3103147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3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51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1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1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3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4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4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0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4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8號政府提案第17886號","提案編號":"1128政17886","對照表":[{"law_id":"01020","law_name":"交通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交通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一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n第五條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n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n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n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n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n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n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n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n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n（現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n\n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n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n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n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n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n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n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n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n第七條　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n二、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n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n四、關於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n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n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n七、關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事項。\n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說明":"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n\n二、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中央目的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權責不同，屬交通部權責者，為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推動，爰於本條第八款新增相關條文內容。","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n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n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n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n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n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n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n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n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n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現行":"第十九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n\n第二十條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說明":"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併修正，規定正、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現行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修正":"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現行":"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law_content_id":"01020:01020:2007-06-14-修正:2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二條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46-05-25-全文修正: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所定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三條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38-01-14-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四條　交通部設左列各司、室：\n\n一、路政司。\n\n二、郵電司。\n\n三、航政司。\n\n四、總務司。\n\n五、秘書室。","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82-11-23-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條　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一條　交通部設公路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四條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五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六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七條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說明":"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n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n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n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n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n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n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現行":"第八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n\n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處理事項。\n\n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n\n六、關於出版物之印行事項。\n\n七、關於事務之管理事項。\n\n八、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82-11-23-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n\n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n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n\n五、關於公報編輯事項。\n\n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n\n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n\n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n\n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82-11-23-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二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1020:01020:2007-06-14-修正:1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三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1020:01020:2002-06-11-修正:1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八條　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82-11-23-全文修正:1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次級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八條之一　（刪除）","law_content_id":"01020:01020:2017-11-07-修正:1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全文修正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95-01-10-修正:2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一　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98-05-28-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95-01-10-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三條之一　交通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95-01-10-修正:2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82-11-23-全文修正:2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五條　交通部得聘用對交通科技有專門研究或經驗之人員八人至十人為顧問。","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82-11-23-全文修正:2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顧問之聘用事項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部得設下列附屬事業機構：\n\n一、臺灣鐵路管理局。\n\n二、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n\n前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2001-12-25-修正:3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附屬事業機構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設法規委員會，由顧問、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n\n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n\n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n\n四、關於法律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n\n五、其他有關交通法規事項。\n\n法規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82-11-23-全文修正:2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八條　交通部處務規程，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1982-11-23-全文修正:2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修正":"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20:01020:2001-12-25-修正:33","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修正":"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159","law_name":"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觀光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n\n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n\n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n\n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n\n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n\n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n\n七、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協調及推動。\n\n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n\n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一、第一項規定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n\n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n\n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說明":"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50","law_name":"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n\n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n\n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n\n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n\n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n\n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n\n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n\n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n\n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n\n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說明":"本署署長、副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51","law_name":"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公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n\n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n\n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n\n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n\n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n\n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n\n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n\n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n\n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n\n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n\n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一、本局係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各區養護工程處、各區監理所、公路人員訓練所、材料試驗所、西部濱海公路北、南區臨時工程處、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調整設立，現職人員含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人員，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為保障移撥現職人員之權益，爰制定本條條文，以為過渡條款。\n\n二、交通事業資位制與簡薦委制之薪級待遇結構等均有所不同，人員轉任尚須受職務列等、相當年資提敘之限制，故部分資位制人員轉任後權益將受損，致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有部分人員仍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資位人員），考量組改非當事人自願，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故規定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繼續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起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n\n三、過渡期間任用及資位人員二者間陞遷衡平問題，未來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將予衡平考量，使新機關在公平、公開、公正用人制度下，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n\n四、士級人員之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對照係低於委任第一職等，無法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相當官職等職務，爰規定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n\n五、組改非可歸責於機關同仁，考量適用原資位制人員有取得高一資位之機會，尤以士級人員僅得以士級資位繼續任用，如不續辦升資考試，該等人員將永無升遷轉任管道，由於人數眾多，對於機關員工士氣、組織氣候及管理上必造成不利之影響，故明定得續請辦升資考試。惟查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及高速公路局組織法均規定以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茲以辦理期限即將屆滿，爰以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施行五年後之日期為屆滿日，明定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並規定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n\n六、第四項明定現職人員一經辦理轉任為簡薦委人員，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原法令之人員（資位人員），以維機關用人之穩定。\n\n七、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另依據銓敘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五九）臺為特二字第一○七四號函釋略以，士級人員已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取得資位者，應准依其志願選擇參加公保；銓敘部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一七二一八號令、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五四七四五一號令略以，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員，應參加公保。惟在該令發布前已選擇參加勞保者，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不再變動，嗣後若調任其他機關時，應改參加公保。為保障本局及所屬機關現有參加勞工保險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之權益，爰明定渠等人員得以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於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n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6820","law_name":"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n\n二、各新建工程處：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law_content_id":"06820:06820:2017-05-26-制定:5","說明":"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四級機關名稱採用分局。","修正":"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國道養護及管理事項。\n\n二、各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國道拓建及新建工程事項。"},{"現行":"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n\n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law_content_id":"06820:06820:2017-05-26-制定:7","說明":"一、第一項規定因現已無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爰冠以「原」字，俾符體例。\n\n二、因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組織整併後，機關屬性改為交通行政機關，爰配合刪除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辦理轉任之規定。\n\n三、為維護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權益，敘明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除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外，亦得調任本局所屬機關其他職務。\n\n四、查原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及本法均規定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以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茲以辦理期限即將屆滿，爰以本法原施行五年後之日期為屆滿日，明定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n五、敘明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以資周延。","修正":"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所屬機關隨同業務移撥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n\n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留任時審定之原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law_id":"06810","law_name":"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n\n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n\n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n\n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n\n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n\n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n\n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n\n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n\n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law_content_id":"06810:06810:2017-12-26-制定:2","說明":"為符實際業務需求，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掌理事項，並酌修第四款文字。","修正":"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n\n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水土保持與氣候變遷調適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n\n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水電環控、數位應用與鐵道產業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n\n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擬。\n\n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n\n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n\n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n\n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n\n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現行":"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law_content_id":"06810:06810:2017-12-26-制定:5","說明":"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四級機關名稱採用分局。","修正":"第五條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law_id":"07252","law_nam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民用航空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n\n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n\n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n\n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n\n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n\n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n\n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n\n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n\n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n\n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n\n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53","law_name":"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航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n\n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六、海事、引水與智慧航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n\n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n\n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n\n十、其他有關航港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第一項再予重申。\n\n二、原交通部航港局係由交通事業機構（各港務局）改制成立，爰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之精神，於第二項明訂本局員額五百九十一人（不含財政部關稅總局移入非屬事業機構之員額五十五人）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一類員額高限限制規定。","增訂":"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n\n原交通部航港局移入之五百九十一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說明":"一、本局係由原交通部航港局改制設立，本法施行後，本局為中央三級任用機關，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現職人員之權益，爰制定本條條文，以為過渡條款。\n\n二、交通事業資位制與簡薦委制之薪級待遇結構等均有所不同，人員轉任尚須受職務列等、相當年資提敘之限制，故部分資位制人員轉任後權益將受損（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轉任後銓敘審定俸點較轉任前交通資位薪點為低；轉任後所支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俸給總額較原支數額為低；以轉任當時為計算基準之退休金減少；原參加勞工保險改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又本局現行資位制人員依本局暫行組織規程仍適用原有制度，須俟本局組織法通過後，始得辦理人員轉任，考量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當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並參考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及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施行後，對於轉任人員之權益保障訂有過渡期間，另配合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每二年辦理一次，故規定權益受損者得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選擇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起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另為鼓勵人員轉任規定準用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惟選擇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者，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及三類人員轉任辦法第二條所定之資格。\n\n三、至過渡期間任用及資位人員二者間陞遷衡平問題，未來於內部陞遷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之設計，將予衡平考量，使新機關在公平、公開、公正用人制度下，兼顧同仁陞遷權益及歷練發展。\n\n四、士級人員之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對照係低於委任第一職等，無法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相當官職等職務，爰規定得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得適用原交通事業資位制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起僅得任原資位原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n\n五、機關改制非可歸責於機關同仁，考量適用原資位制人員有取得高一資位之機會，尤以士級人員僅得以士級資位繼續任用，如不續辦升資考試，該等人員將永無升遷轉任管道，由於人數眾多，對於機關員工士氣、組織氣候及管理上必造成不利之影響，故明定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並規定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改調本局其他職務時，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得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n\n六、第四項明定現職資位人員一經辦理轉任為簡薦委人員，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原法令之人員，以維機關用人之穩定。\n\n七、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另依據銓敘部五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五九）臺為特二字第一○七四號函釋略以，士級人員已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取得資位者，應准依其志願選擇參加公保；銓敘部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一七二一八號令、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九七二九五四七四五一號令略以，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員，應參加公保。惟在該令發布前已選擇參加勞保者，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險，不再變動，嗣後若調任其他機關時，應改參加公保。為保障原各港務局移撥之現職參加勞工保險人員之權益，爰明定渠等人員得以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於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則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n\n八、第六項明定原交通部航港局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關務人員得依現職改任換敘，原經審定有案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直接換敘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茲因部分關務制人員係應原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薦任（或委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或以上開考試資格，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訓練合格，而取得現敘官等任用資格，是類人員無法逕予取得公務人員相關職務之任用資格，於辦理換敘時，恐將有所敘俸級較低或其他換敘權益受損之情事。且因關務制與簡薦委制之待遇結構有所不同，故部分關務制人員換敘後權益將受損（換敘後所支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俸給總額較原支數額為低；以換敘當時為計算基準之退休金減少），又本局現行關務制人員依本局暫行組織規程仍適用原有制度，須俟本局組織法通過後，始得辦理人員換敘，考量機關改制非當事人自願，且為與資位制人員具一致性權益保障措施，故規定權益受損者得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適用原關務制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權益，惟期限屆滿翌日起僅得任原職稱原審定職務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或改任其他職務。另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第二十一條：「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為保障已換敘人員權益，爰於本項規定，其退休、撫卹，除上開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或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以三類人員轉任辦法轉任者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但已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尚未派補或轉任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改任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辦理三次為限。\n\n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其他職務時，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n\n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關務人員，依原經審定有案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換敘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至其退休、撫卹事項，除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外，另得於擇一支領之原則下，依原適用規定加發退休金及撫卹金。但換敘後所敘俸級較低或所支俸給總額較少或其他換敘權益受損者，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年內得選擇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審定職務至離職時為止。"},{"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7254","law_name":"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運輸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特設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說明":"本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n\n二、運輸系統規劃之研究及發展。\n\n三、運輸工程之研究及發展。\n\n四、運輸經營與管理之研究及發展。\n\n五、運輸安全之研究及發展。\n\n六、運輸能源與環境之研究及發展。\n\n七、運輸科技與資訊之研究及發展。\n\n八、運輸技術之研究及發展。\n\n九、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n\n十、其他有關運輸研究事項。"},{"說明":"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50701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5070100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5070100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5070100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