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506070200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506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54:01+08:00","提案日期":"2022-05-13","最新進度日期":"2022-12-20","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471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6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6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11_00630/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070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13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呂玉玲","楊瓊瓔","萬美玲","羅明才","馬文君","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游毓蘭","李德維","洪孟楷","鄭麗文","林思銘","林文瑞","陳以信","李貴敏","吳怡玎","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8655號","提案編號":"234委28655","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考量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重行建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新制，將與現行退撫基金制度切割，為避免現行退撫基金及新建退撫儲金二者所造成的財務缺口，致該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情事發生，且為保障現職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因初任公務人員另行建立新的退撫制度，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將導致現行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造成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問題，爰如何解決此一財務缺口問題，將是現行退撫基金首當課題。\n二、審酌銓敘部現擬修正本法第九十三條之內容，僅僅針對因新制度之建立而產生之財務缺口，予以修法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卻對該退撫基金原有之財務缺口，予以切割未加處理，此舉將使該基金用罄問題仍無法獲得徹底解決，將造成現職公務人員及現已退休人員未來退休金之領取岌岌可危。另依勞動部資料顯示，已連續2年各撥補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111年更提高撥補金額至300億元，未來亦將持續撥補，以協助穩定該基金流量。反觀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除各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因年改所節省之經費依現行退撫法規定挹注外，並未額外編列預算予以撥補。現又因實施新基金制度將造成更大的缺口，無異為雪上加霜。爰為確保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一併精算檢討現有退撫基金之缺口及施行新制度所造成之財務缺口，二者一併修法分年編列預算予以撥補，俾能彌補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延後用罄之年度，並提升退撫基金財務之健全。\n三、針對政府對現行退撫基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建請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增訂第三項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用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退撫權益。\n四、配合增列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於第九十五條增列第四項修正發布施行時間。","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11","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內容文字：\n\n(一)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因初任公務人員另行建立新的退撫制度，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將導致現行退撫基金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造成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問題，爰如何解決此一財務缺口問題，將是現行退撫基金首當課題。\n\n(二)依勞動部資料顯示，已連續2年各撥補200億元及220億元挹注勞保基金，111年更提高撥補金額至300億元，未來亦將持續撥補，以協助穩定該基金流量。反觀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除各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因年改所節省之經費依現行退撫法規定挹注外，並未額外編列預算予以撥補。現又因實施新基金制度將造成更大的缺口，無異為雪上加霜。爰為確保現職公務人員及已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應一併精算檢討現有退撫基金之缺口及施行新制度所造成之財務缺口，二者一併修法分年編列預算予以撥補，俾能彌補退撫基金收支不足及延後用罄之年度，並提升退撫基金財務之健全。\n\n(三)又針對政府對現行退撫基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建請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第十二項，增訂第三項應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用以確保現行制度適用人員退撫權益。\n\n(四)另配合增列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條文，於第九十五條增列第四項修正發布施行時間。","修正":"第九十三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n\n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及現行退撫基金之財務缺口，一併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如有不足之數，應分年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21-12-28-修正:113","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四項：配合第九十三條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6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6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6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06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