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5160702026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516070202600","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35:01+08:00","提案日期":"2022-05-20","最新進度日期":"2023-05-25","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3/LCEWA01_100513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3/LCEWA01_100513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13_00078/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2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翁重鈞","林德福","林為洲","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溫玉霞","林奕華","江啟臣","林思銘","李貴敏","孔文吉","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賴士葆","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8762號","提案編號":"1749委28762","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為加強對於野生動物保育之作業，避免社會對於大量釋放後果對於環境負擔及行政量能之彌補耗損，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於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種類、數量、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具備擬訂之責任，藉以使動物保育法制更加周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中「經飼養」一詞，因與動物保護法內動物之一般保護篇章中第五條內容中，於該條第二項規範所有關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規定辦理事項略以之「飼主責任」概念重疊，是以刪除之。如此一來，使本法第三十二條規範之野生動物乃享有動物保護法所受管理動物應受飼主依規定辦理之事項保障。\n二、當前本法第三十二條僅藉不得釋放為原則，經主管機關之同意為例外之內容，規範釋放野生動物之事項；然對於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種類、數量、區域及其他所應受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則尚有明文賦予主管機關法定之責任，爰增定相關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盼法制加以周全。","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n\n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36","說明":"一、現行條文中「經飼養」一詞，因與動物保護法內動物之一般保護篇章中第五條內容中，於該條第二項規範所有關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規定辦理事項略以之「飼主責任」概念重疊，是以刪除之。如此一來，使本法第三十二條規範之野生動物乃享有動物保護法所受管理動物應受飼主依規定辦理之事項保障。\n\n二、當前本法第三十二條僅藉不得釋放為原則，經主管機關之同意為例外之內容，規範釋放野生動物之事項；然對於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種類、數量、區域及其他所應受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則尚有明文賦予主管機關法定之責任，爰增定相關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盼法制加以周全。","修正":"第三十二條　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n\n前項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種類、數量、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野生動物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現行":"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51","說明":"配合第三十二條修正作業，增訂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內容納為本法第四十六條處分之規範。","修正":"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6070202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16070202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16070202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516070202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