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9080702027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908070202700","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25:00+08:00","提案日期":"2022-09-23","最新進度日期":"2023-05-25","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01_0004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2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8890號","提案編號":"1749委2889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內民眾多使用獸鋏、山豬吊等無差別式獵具防範野生動物危害作物，該舉已造成大量野生動物受傷、截肢，無法重回野外棲息，為提供民眾以人道獵捕方式驅趕野生動物之法源，取得人類活動與自然生態間之平衡，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雖已明文禁止使用獸鋏，但除獸鋏外之傷害性高且不具防範誤捕功能之套索陷阱仍為農民所使用，導致許多野生動物遭捕獵，如臺灣黑熊、石虎、穿山甲、水鹿及流浪犬貓等，動物遭此類金屬套索夾傷後，掙扎過程將使夾傷肢體血肉模糊，即使動物為誤捕，獲救後亦僅得截肢以續命，實不符合與生態共存、人道捕獵之精神，爰提案修正第十九條，增列金屬套索及無差別式獵具為不得使用之捕獵方法。\n二、現就農民野生動物危害農作防治，積極推廣電圍網防治方式，可在不傷害野生動物情況下，維護農民生計；另就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狩獵使用套索陷阱需求，開發改良式獵具，可有效防止黑熊、小型野生動物踏入，減少捕獲動物之拉扯傷害。\n三、林務局現行既有改良式獵具作為維護農作物及原住民狩獵傳統之配套措施，爰配合草案第十九條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將獸鋏、金屬套索、無差別獵具排除可例外使用之情境，維護農民保護作物及原住民狩獵傳統。","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21","說明":"一、過去農民為防治野生動物危害，及原住民傳統狩獵需求，時常使用獸鋏、山豬吊等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獵動物，獸鋏雖已明文禁止使用，但除獸鋏外之傷害性高且不具防範誤捕功能之套索陷阱仍為農民所使用，導致許多野生動物遭捕獵，如臺灣黑熊、石虎、穿山甲、水鹿及流浪犬貓等，動物遭此類金屬套索夾傷後，掙扎過程將使夾傷肢體血肉模糊，即使動物為誤捕，獲救後亦僅得截肢以續命，實不符合與生態共存、人道捕獵之精神。\n\n二、目前新北市已將如山豬吊之金屬套索陷阱納入自治條例，明定不可製造、販賣、使用，惟本法仍未將該等傷害性極高之金屬套索、陷阱列入不可用之捕獵方法，實務上民眾為防治野生動物危害而使用該等用具，不僅佈於農田住家附近，許多國家風景區、旅遊、露營景點亦能發現。\n\n三、為明確禁用各類金屬套索及無差別獵具，爰參酌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增列金屬材質套索陷阱及無差別式獵具為不可使用之捕獵方法，並授權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未經許可設置之獵具。\n\n四、原第一項第七款移列至第一項第八款，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獸鋏、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或無差別式獵具。\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無差別式獵具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現行":"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n五、（刪除）\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7-06-14-修正:23","說明":"一、本條文為協助農民妥善處理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問題，保障農民權益，並兼顧台灣自然生態保育問題，提供農民合法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捕獵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法源，惟獸鋏屬傷害性極高之無差別式獵具，即使誤捕野生保育類動物仍將導致動物截肢，無法繼續於野外棲息之困境。\n\n二、爰配合修正草案第十九條，將獸鋏、金屬套索、無差別獵具排除可例外使用之情境，而本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第六款「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因陷阱形式、種類多元，依其構造與設計，對捕捉動物傷害程度差異甚大，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傷害度極高之獵具後，排除例外使用。","修正":"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n五、（刪除）\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4-01-13-修正:24","說明":"為衡平原住民狩獵傳統及本土生態保育，禁止使用方式應以對動物危害程度予以區分，爰配合修正草案第十九條，將獸鋏、金屬套索、無差別獵具排除可例外使用之情境，而本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第六款「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因陷阱形式、種類多元，依其構造與設計，對捕捉動物傷害程度差異甚大，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傷害度極高之獵具後，排除例外使用。","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08070202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908070202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908070202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908070202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