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9260702028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800","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21:04+08:00","提案日期":"2022-09-30","最新進度日期":"2022-12-12","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02_0007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19,2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117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8976號","提案編號":"1539委2897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全球經貿情勢及地緣政治變化多端，全球供應鏈重組，我國產業需因應新競合情勢並持續扮演要角，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美中貿易戰與新冠肺炎疫情帶動全球供應鏈重組趨勢下，各國政府為因應國家安全議題，強化布局供應鏈在地化，亦推出相關投資優惠政策，增加國內生產並吸引國際企業投資。\n二、面對國際局勢競爭，我國應持續掌握現有優勢，鞏固並提升重要供應鏈角色。為此，政府有必要新增租稅獎勵措施，爰增訂第十條之二，明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前瞻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適用資格條件者，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購置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百分之五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為避免租稅過度優惠，爰參考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精神，訂定有效稅率應達15%之適用條件，並修正第七十二條施行期間規定。","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臺灣長期在全球產業供應鏈存在緊密的合作關係，我國產業之獨特性與不可取代價值，已成為國際經貿鏈結之後盾。惟在全球供應鏈走向區域化及產業鏈進行重組之際，我國產業需因應新競合情勢並持續扮演要角，進而鞏固並提升我國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的地位。爰於第一項明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國際前瞻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其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投入之研究發展費用與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均達一定規模，以及在我國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未低於百分之十五者，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其中研究發展費用、營業收入淨額均為公司個體綜合損益表之科目金額，至於前開各項適用要件於辦法定之。另考量該等公司從事前瞻創新製程技術研究發展，其投入金額與承擔風險相對於一般公司高，為降低公司之研發風險，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得適用較第十條優惠之抵減率，從現行百分之十五提高為百分之二十五。\n\n三、另為鼓勵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擴大長期在我國投資先進製造機器或設備，以鞏固全球供應鏈關鍵地位，第二項明定該公司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供自行使用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其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抵減稅額上限。購置全新機器或設備須達一定規模之金額門檻，於辦法定之。\n\n四、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所定投資抵減與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第二項所定投資抵減及第十條之一所定之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須擇一適用，不得重複獎勵。例如某公司當年度購置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軟體及硬體，僅得就第二項所定投資抵減或第十條之一所定投資抵減擇一申請適用，不得將智慧機械部分申請適用第二項所定投資抵減，而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軟體及硬體部分申請適用第十條之一所定投資抵減；又倘公司當年度購置智慧機械之支出，亦不得以部分申請適用第二項所定投資抵減，部分申請第十條之一所定投資抵減。另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不包含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倘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第一項投資抵減規定，惟其購置智慧機械未符第二項適用資格條件，則該智慧機械部分得申請適用第十條之一所定投資抵減。其他不得重複適用之投資抵減規定如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九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與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等，併予敘明。\n\n五、鑑於本條例及其他法律亦有相關投資抵減之規定，爰於第四項明定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第一項與第二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六、第五項明定第一項有效稅率之定義，指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須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以核算申請公司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有關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全年所得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公司申請適用本條租稅優惠時，因其當年度所得額及稅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爰該公司當年度全年所得額及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暫以其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及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載金額為準。倘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公司該年度有效稅率低於百分之十五者，則該年度不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n\n七、公司當年度適用第一項或第二項投資抵減者，倘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尚有可抵減稅額減實際抵減稅額之餘額（以下簡稱可抵減餘額），該餘額於當年度仍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須符合第四項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之規定，併予敘明。例如某公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適用第十條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規定，且經核定尚有可抵減餘額，後該公司於一百十二年度適用本條投資抵減，則本條抵減稅額及前開第十條可抵減餘額，均得抵減該公司一百十二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八、第六項明定前五項投資抵減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修正":"第十條之二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其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與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及有效稅率未低於百分之十五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適用前項所定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購置自行供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申請核准適用前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前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n\n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占其全年所得額之比率。\n\n前五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　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9-06-21-修正:96","說明":"第六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期間。","修正":"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2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926070202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926070202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926070202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