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0030702009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003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08:43+08:00","提案日期":"2022-10-14","最新進度日期":"2022-10-18","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04_000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溫玉霞"],"連署人":["張育美","曾銘宗","游毓蘭","吳怡玎","翁重鈞","林文瑞","賴士葆","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陳雪生","洪孟楷","魯明哲","李貴敏","鄭正鈐","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9094號","提案編號":"1679委29094","案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鑒於居住國外之國民或因公在國外工作之國民或在國外求學之國民，返國行使參政權，曠時費日，旅途勞頓，且須付出鉅額費用，以致只有極少數人得於投票日返國投票外，絕大多數人無法返國行使參政權利。因此，應於有關選舉罷免法中規定「在國外之國民得以通訊投票方式投票」，以行使參政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人民的參政權利是普世價值。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利。\n二、居住國外之國民或因公出差派在外工作之國民，或在國外求學之國民，因為返國投票行使參政權，曠日廢時，旅途勞頓，而且必須付出鉅額費用，以致極少數在國外之國民得於投票日返國投票，絕大多數人無法返國投票，喪失參政權利。\n三、有鑑於此，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多數國家以通訊投票方式，由住國外之國民以通訊投票行使參政權利。\n四、因此，我國有關全國性之選舉或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訂定通訊投票辦法，以使在國外之國民得以通訊投票方式，行使參政權利。\n五、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21","說明":"一、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增訂理由：\n\n(一)查人民的參政權利是普世價值。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利。\n\n(二)居住國外之國民或因公出差派在外工作之國民，或在國外求學之國民，因為返國投票行使參政權，曠日廢時，旅途勞頓，而且必須付出鉅額費用，以致極少數在國外之國民得於投票日返國投票，絕大多數人無法返國投票，喪失參政權利。\n\n(三)有鑑於此，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多數國家以通訊投票方式，由住國外之國民以通訊投票行使參政權利。\n\n(四)因此，我國有關全國性之選舉或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訂定通訊投票辦法，以使在國外之國民得以通訊投票方式，行使參政權利。","修正":"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n\n第三條第二項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得實施通訊投票，專供居住國外國民及因公在國外工作或求學之國民行使投票。通訊投票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n\n前項通訊投票之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3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03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03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03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