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0200702003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020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08:03+08:00","提案日期":"2022-10-28","最新進度日期":"2023-04-10","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5/LCEWA01_100605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5/LCEWA01_100605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05_00060/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會期":"10-06-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28","2022-11-01"],"會議代碼":"院會-10-6-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貴敏","楊瓊瓔"],"連署人":["馬文君","曾銘宗","溫玉霞","林文瑞","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賴士葆","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游毓蘭","林德福","李德維","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9227號","提案編號":"618委2922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楊瓊瓔等17人，有鑑於中小企業委託記帳士代理設立公司，及《記帳士法》第十三條賦予記帳士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之權利。但《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受託之代理人卻僅限於會計師及律師，而與前揭《記帳士法》規定不同。茲為配合實務需要，並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記帳士法定執行業務之一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n二、有鑑於中小企業多委託記帳士代辦公司登記及一般商業登記等情。而公司法對於公司登記之受託代理卻限於會計師及律師，致有損害記帳士執業權利。\n三、茲為配合實務需要，並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增列記帳士得以擔任代理人。","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八十七條　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499","說明":"一、現行《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記帳士法定執行業務之一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n\n二、有鑑於中小企業多委託記帳士代辦公司登記及一般商業登記等情。而公司法對於公司登記之受託代理卻限於律師及會計師，致有損害記帳士執業權利。\n\n三、茲為配合實務需要，並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增列記帳士得以擔任代理人。","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　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記帳士為限。\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0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20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20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20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