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0250702003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025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10-6-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03:51+08:00","提案日期":"2022-11-04","最新進度日期":"2023-04-19","法律編號":["07251"],"法律編號:str":["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6/LCEWA01_1006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6/LCEWA01_1006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06_0000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818/112430081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818/112430081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818/112430081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818/112430081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會期":"10-06-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04","2022-11-08"],"會議代碼":"院會-10-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2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23-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5-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4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5050701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51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賴士葆","李德維","洪孟楷","游毓蘭","吳怡玎","林文瑞","魯明哲","鄭正鈐","廖婉汝","曾銘宗","溫玉霞","吳斯懷","鄭麗文","翁重鈞","陳以信","呂玉玲","徐志榮"],"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8號委員提案第29243號","提案編號":"1128委29243","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擬針對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進行制訂修正，俾利法制周全。為展現中央政府照顧離島住民就業之用心，爰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其中明定位於離島縣之次級機關，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以促進離島住民就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針對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進行制訂修正，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n二、本法之第一條至第四條，係明定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權限執掌，以及首長、副首長與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n三、本法之第五條除明定得設次級機關外，第二項亦明定位於離島縣之次級機關，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出缺後再行進用。\n四、本法之第六條係明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n五、本法之第七條係明定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按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n六、本法之第八條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7251","law_name":"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公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n\n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n\n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n\n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n\n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n\n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n\n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n\n九、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n\n十、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n\n二、為促進離島住民就業，保障離島住民工作權，爰規定第二項。惟為避免影響現行用人制度，於但書規定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增訂":"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n\n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n\n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n\n前項位於離島縣之次級機關，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離島住民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說明":"明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增訂":"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明定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按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n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25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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