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1100702007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110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01:21+08:00","提案日期":"2022-11-18","最新進度日期":"2022-12-30","法律編號":["08101"],"法律編號:str":["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08_0001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1230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22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225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1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16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1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5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賴瑞隆","林岱樺"],"連署人":["何志偉","蘇治芬","陳椒華","張宏陸","鍾佳濱","邱志偉","張廖萬堅","林宜瑾","何欣純","陳亭妃","賴惠員","洪申翰","陳明文","羅美玲","邱議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29304號","提案編號":"1798委29304","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林岱樺等17人，鑑於我國政府欲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確保經濟發展與供電穩定，我國應增強再生能源發展與推廣，以利掌握能源轉型與非核家園契機。目前再生能源發展在現況與民間期待有檢討空間，且現行相關條文無法有效帶動再生能源發展，恐難以落實國際與轉型趨勢，故擬針對離岸風電範圍與小水力定義、擴增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與比例、修正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相關辦理用途、公共工程與用電大戶規定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以及增加公民電廠發展等提出修正。爰此，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01","law_nam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n\n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n\n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n\n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n\n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n\n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n\n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發電系統。\n\n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生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n\n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n\n十、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n\n十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外，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n\n十二、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n\n十三、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n\n十四、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n\n前項第六款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3","說明":"第一項修正如下：\n\n一、由於考量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已逐步推進，未來亦將推動浮動式離岸風力發電，則可克服水深與岸距之條件限制。因此，對於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無需限制「不超過領海範圍」之設置條件，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n\n二、為發展小水力發電，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現行條文規定限於既有水力設施，無法實際執行發電情形。因此，第七款修正為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n\n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n\n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n\n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n\n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n\n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n\n七、小水力發電：指結合圳路、水道、管渠及其他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n\n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生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n\n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轉換為電能之裝置。\n\n十、再生能源熱利用：指再生能源之利用型態非屬發電，而屬熱能或燃料使用者。\n\n十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除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外，申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n\n十二、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產出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n\n十三、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n\n十四、儲能設備：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n\n前項第六款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所定低潮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訂定未來二年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二千七百萬瓩以上。\n\n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前項計畫與目標，協助評估區域內相關再生能源之開發潛力。\n\n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檢討第一項再生能源類別。\n\n再生能源熱利用推廣目標及期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其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定之。","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6","說明":"一、鑑於考量我國經濟與電力供應穩定，且增進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修訂第一項明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之年度目標。另推動再生能源屬於永續性政策，應廣加納入其他年度目標，爰增加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及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以利政策規劃更加完善。\n\n二、為促進國家能源轉型之推動，且由各部會共同承擔能源轉型責任，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國家能源轉型過程中各部會承擔之再生能源目標與比例。","修正":"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訂定未來二年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二千七百萬瓩以上。\n\n前項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應由行政院明定各部會推動再生能源目標及應負擔之比例。\n\n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前項計畫與目標，協助評估區域內相關再生能源之開發潛力。\n\n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檢討第一項再生能源類別。\n\n再生能源熱利用推廣目標及期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其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定之。"},{"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n\n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n\n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n\n四、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一定費率、一定裝置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n\n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n\n三、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n\n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辦理。\n\n公用售電業依第二項第一款繳交基金之費用，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費率之計算公式。","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7","說明":"一、為增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綠電轉供之誘因，增訂第四項第五款，將現行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電價補貼，也同時提供進入綠電轉供之電價差額補貼（Feed-in Premium, FIP），促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跳脫躉售而轉往為綠電自由市場轉供，以利綠電交易市場活絡發展。另電價差額補貼制度，可參考日本與德國制度。\n\n二、原第四項第五款移至第四項第七款。\n\n三、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以及社會共識，以利解決再生能源人才短缺之困境，增訂第四項第六款明定推動再生能源教育及人才培育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n\n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n\n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n\n四、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一定費率、一定裝置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n\n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n\n三、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n\n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n\n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入綠電轉供之電價差額補貼。\n\n六、鼓勵及補助各級學校、機關推動再生能源教育及人才培育。\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辦理。\n\n公用售電業依第二項第一款繳交基金之費用，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費率之計算公式。"},{"現行":"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n\n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12","說明":"一、為加速提升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與發電量，以確保供電穩定，以及達到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明定政府機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均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而不符合設置再生能源之工程條件應主動提出不符合之原因，否則應廣推設置再生能源為目標。\n\n二、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第二項，明定有關政府機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不符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主動提出不符合之理由，並交由主管機關審定。\n\n三、原第三項以「契約容量」規範用電大戶需設置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而以已使用電力為用電戶之義務標準，非設置量設為標準，爰修正第三項，明定用電大戶之基準。\n\n四、配合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正第四項之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除工程條件不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均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n\n前項所稱工程條件不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之。\n\n電力用戶用電達一定額度以上者，應使用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前項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我國政府訂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且確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增訂第一項，訂定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得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且免除受光條件不足和其他可免除情形，皆可無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此增訂條文為參考德國2021年6月17日通過「柏林太陽能法」，其中該法第三條，要求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新建建物及改建建物，自2023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n\n三、增訂第二項，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和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之標準。","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n\n前項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增加。\n\n二、增訂第一項，為加速再生能源發展與公民電廠發展，爰訂定公共工程與公有建築由公民電廠參與一定比例再生能源設備之設置，以達到政府與公民共同發展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n\n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公民電廠設置比例、系統管理、資訊分類、調查評估，以及推廣目標和相關檢討機制。","修正":"第十二條之二　為鼓勵公民電廠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推廣目標；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設備，應有一定比例由公民電廠參與。\n\n前項之推廣目標、公民電廠參與設置之一定比例及其檢討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之土地使用或取得，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n\n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收益，得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範圍、一定比率、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於海岸地區範圍者，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準用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n\n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用地所必要，租用國有或公有林地時，準用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用地，設置於漁港區域者，準用漁港法第十四條有關漁港一般設施之規定。\n\n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之設置，應限制於工業區內。但沼氣發電，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15","說明":"刪除第六項，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第六項明定燃燒型生質能電廠設置限制於工業區內，而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之設置與區域發展、用地使用相符合時，則不應將其侷限於工業區內。另外，燃燒型生質能與地熱電廠混合發電方式，以及於鄰近農業設施或工廠等相關設施產出餘料所建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等，皆可降低環境效應與影響。因此，爰刪除現行條文之第六項，以利有助於提升我國生質能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且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修正":"第十五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之土地使用或取得，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n\n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收益，得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範圍、一定比率、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於海岸地區範圍者，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準用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n\n因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用地所必要，租用國有或公有林地時，準用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用地，設置於漁港區域者，準用漁港法第十四條有關漁港一般設施之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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