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1240702003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124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10-6-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57:42+08:00","提案日期":"2022-12-02","最新進度日期":"2022-12-12","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0/LCEWA01_1006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0/LCEWA01_1006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10_00011/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19,2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117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萬美玲","何欣純","吳怡玎","吳思瑤","鄭麗文","陳亭妃","鄭天財Sra Kacaw","陳歐珀","張廖萬堅","曾銘宗","林宜瑾","陳秀寳","林奕華","鄭正鈐","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9378號","提案編號":"1539委29378","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鑒於近期各國皆出台相關優惠政策強化國內關鍵技術產業，我國亦應提供租稅抵減措施，促進國內關鍵產業跟技術持續深耕，以利產業維持優勢地位，透過強化國際競爭優勢，協助我國經濟發展，進而維繫國家安全。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產業創新條例之目的係為促進產業創新，並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臺灣產業具備獨特性與不可取代價值，長期在全球產業供應鏈佔據要角。然近年各國為考量國家安全，逐步強化自身產業韌性，均針對國內關鍵產業發表相關引導政策，透過補貼或擴大租稅優惠，擴充國內生產並吸引國際企業投資。我國亦應頒布相關租稅優惠政策，以期持續確立產業優勢，進而鞏固並提升我國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之地位，使產業成為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重要一環。\n二、明訂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且在我國已繳納合理稅負者，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百分之十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考量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期程不一，為賦予產業適當緩衝，爰規定有效稅率之下限。\n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第一項。確保符合條件之企業得以透過租稅抵減，降低企業從事前瞻創新研發之風險，提高產業競爭力。\n\n三、新增第二項。確保符合條件之企業得以透過租稅抵減，降低企業擴大在我國投資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以鞏固台灣產業關鍵地位，提高產業競爭力。\n\n四、新增第三項。為避免租稅過度優惠，規定不得重複適用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且不得重複適用其他投資抵減規定。\n\n五、新增第四項。明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抵減總額之上限。\n\n六、新增第五項。定明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效稅率之定義。且讓公司在適用第一項或第二項租稅優惠下，仍可兼顧在我國繳納一定比率合理稅負之政策目的，爰以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所定有效稅率百分之十五，作為在我國繳納一定比率稅負之標準。\n\n七、新增第六項。明定前五項投資抵減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修正":"第十條之二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n\n二、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n\n三、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n\n符合前項所定要件之公司，其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七，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申請核准適用前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前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n\n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占其全年所得額之比率；所定一定比率，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之一定比率，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n\n前五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9-06-21-修正:96","說明":"新增第六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共計八年之施行期間。","修正":"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24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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