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201070202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201070202100","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55:12+08:00","提案日期":"2022-12-09","最新進度日期":"2022-12-12","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11_0002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19,2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117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宜瑾","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邱志偉","吳思瑤","何欣純","陳秀寳","張廖萬堅","羅美玲","王美惠","蘇治芬","莊瑞雄","張宏陸","洪申翰","陳素月","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9447號","提案編號":"1539委29447","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臺灣長期於全球產業供應鏈中扮演獨特且不可或缺之地位，惟受美中貿易大戰、武漢肺炎疫情、烏俄戰爭等因素影響，使全球供應鏈重新組合，並朝區域化邁進，而各國亦透過鉅額補貼或擴大租稅優惠等政策，以強化自身產業之韌性，並提升國家自主安全。對此，為因應國際快速轉變之情勢，實有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及投資動能之必要，遂新增租稅優惠措施，以鞏固我國於國際供應鏈之關鍵地位，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且在我國已繳納合理稅負者，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或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二）\n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期間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臺灣長期於全球產業供應鏈中扮演獨特且不可或缺之地位，惟受美中貿易大戰、武漢肺炎疫情、烏俄戰爭等因素影響，使全球供應鏈重新組合，並朝區域化邁進，而各國亦因此透過鉅額補貼或擴大租稅優惠等政策，以強化自身產業之韌性，並提升國家自主安全。對此，為因應國際快速轉變之情勢，實有新增租稅優惠措施之必要，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及投資動能，藉此鞏固我國於國際供應鏈之關鍵地位。綜上，若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其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投入之研究發展費用與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均達一定規模，及在我國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者，得適用本條所定租稅優惠。另考量該等公司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其投入金額與承擔風險相較於一般公司高，為降低公司之研發風險，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得適用較本條例第十條為優惠之抵減率，故將抵減率定為百分之二十五，並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抵減稅額上限，爰增訂第一項。\n\n三、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研究發展費用」、「營業收入淨額」均為公司個體綜合損益表之科目金額，併予敘明。\n\n四、為鼓勵符合第一項要件之公司於我國擴大投資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以鞏固全球供應鏈關鍵地位，明定該公司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其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抵減稅額上限，爰增訂第二項。\n\n五、有鑑於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得適用優於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之租稅優惠，然為避免租稅過度優惠，明定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之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將不得重複適用本條例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另前開公司應就其當年度全部購置之機器或設備支出，申請核准適用第二項先進製程規定進行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條例第十條之一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換言之，公司不得將符合先進製程之機器設備申請適用第二項，並將其餘雖不符合「先進製程」，惟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之一適用範圍之機器設備，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爰增訂第三項。\n\n六、第三項所稱之其他不得重複適用之投資抵減規定，係包括《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九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併予敘明。\n\n七、有鑑於本條例及其他法律均有相關投資抵減之規定，明定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第一項、第二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為避免租稅過度優惠，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爰增訂第四項。\n\n八、公司當年度適用第一項或第二項投資抵減，而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於其他年度進行投資抵減，且係以分三年度方式進行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者，若尚有可抵減稅額減實際抵減稅額之餘額（以下簡稱可抵減餘額），該餘額於當年度仍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須符合第四項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之規定。例如：某公司於一百十一年度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規定，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公司於一百十二年度適用本條投資抵減，且經核定尚有可抵減餘額，則本條抵減稅額及前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可抵減餘額，均得抵減該公司一百十二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併予敘明。\n\n九、第五項明定有關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有效稅率」之定義，係指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爰增訂第五項前段。\n\n十、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全年所得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另公司申請適用本條租稅優惠時，因其當年度所得額及稅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爰該公司當年度全年所得額及實際在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暫以其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及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載金額為準。倘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公司該年度有效稅率低於第五項後段所定一定比率者，則該年度不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併予敘明。\n\n十一、第五項明定有關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一定比率」，係參酌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所支持，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預計自2023年推動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即以有效稅率百分之十五作為標準。而為使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於適用第一項或第二項租稅優惠下，仍可兼顧於我國繳納一定比率合理稅負之政策目的，故以前開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所定有效稅率百分之十五，作為在我國繳納一定比率稅負之標準。另考量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國家，尚須增修其國內法令配合執行，致國際間推動期程不一，為賦予產業適當緩衝期間，明定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比率，2023年為百分之十二，自2024年起為百分之十五，惟2024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主要國家或地區）施行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爰增訂第五項後段。\n\n十二、明定前五項投資抵減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爰增訂第六項。","修正":"第十條之二　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n\n二、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n\n三、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n\n符合前項所定要件之公司，其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申請核准適用前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前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n\n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占其全年所得額之比率；所定一定比率，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之一定比率，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n\n前五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9-06-21-修正:96","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n\n二、有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可較為一般民眾所周知，故將立法院三讀日期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爰修正第五項之規定。\n\n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期間，爰增列第六項。","修正":"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1070202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01070202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01070202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01070202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