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2050702023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205070202300","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56:35+08:00","提案日期":"2022-12-09","最新進度日期":"2022-12-12","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11_00053/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406/11142024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19,20-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117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92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萬美玲","孔文吉","游毓蘭","羅明才","林思銘","曾銘宗","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馬文君","張育美","翁重鈞","吳怡玎","費鴻泰","李德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9483號","提案編號":"1539委29483","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我國產業之獨特性與不可取代價值，已成為國際經貿鏈結之後盾。然在全球供應鏈走向區域化及產業鏈進行重組之際，各國基於強化產業韌性與國家安全考量，發布關鍵產業發展政策，強調供應鏈自主與穩定，爭取次世代技術主導權，透過鉅額補貼或擴大租稅優惠，以增加國內生產並吸引國際企業投資。基於國際局勢競爭壓力，我國產業須儘速因應並持續扮演要角，以鞏固並提升我國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之地位。爰提案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且在我國已繳納合理稅負者，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設備，支出金額百分之五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二、考量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期程不一，為賦予產業適當緩衝，爰規定有效稅率之下限，於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得審酌國際間施行前開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臺灣長期在全球產業供應鏈存在緊密之合作關係，我國產業之獨特性與不可取代價值，已成為國際經貿鏈結之後盾。惟在全球供應鏈走向區域化及產業鏈進行重組之際，我國產業須因應新競合情勢並持續扮演要角，進而鞏固並提升我國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之地位，已成為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重要戰略。爰於第一項明定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其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投入之研究發展費用與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均達一定規模，及在我國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者，得適用租稅優惠。\n\n三、為鼓勵符合第一項要件之公司擴大在我國投資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以鞏固全球供應鏈關鍵地位，第二項明定該公司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其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抵減稅額上限。\n\n四、鑑於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得適用優於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之租稅優惠，為避免租稅過度優惠，爰於第三項明定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將不得重複適用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另前開公司應就其當年度全部購置之機器或設備支出，評估符合第二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擇一申請適用，亦即公司不得將符合先進製程之機器設備申請適用第二項，並將其餘雖不符合「先進製程」，但符合第十條之一適用範圍之機器設備，申請適用第十條之一，爰於第三項後段明定，申請核准適用第二項先進製程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第十條之一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n\n五、鑑於本條例及其他法律均有相關投資抵減之規定，爰於第四項明定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第一項、第二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六、第五項前段定明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效稅率之定義，指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須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以核算申請公司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有關公司當年度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全年所得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公司申請適用本條租稅優惠時，因其當年度所得額及稅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爰該公司當年度全年所得額及實際在國內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暫以其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及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載金額為準。倘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公司該年度有效稅率低於第五項後段所定一定比率者，則該年度不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n\n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推動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以有效稅率百分之十五為標準，獲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包容性架構成員支持，預計自一百十二年施行。為使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在適用第一項或第二項租稅優惠下，仍可兼顧在我國繳納一定比率合理稅負之政策目的，爰以前開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所定有效稅率百分之十五，作為在我國繳納一定比率稅負之標準。另考量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國家，尚須增修其國內法令配合執行，致國際間推動期程不一，為賦予產業適當緩衝期間，爰於第五項後段明定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比率，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主要國家或地區）施行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增訂":"第十條之二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n\n二、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n\n三、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n\n符合前項所定要件之公司，其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申請核准適用前項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前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n\n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占其全年所得額之比率；所定一定比率，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之一定比率，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n\n前五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2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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