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214070204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214070204000","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47:15+08:00","提案日期":"2022-12-23","最新進度日期":"2022-12-27","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13_00065/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適應","邱議瑩"],"連署人":["邱志偉","許智傑","何志偉","邱泰源","吳琪銘","羅致政","陳歐珀","張廖萬堅","陳亭妃","林昶佐","黃秀芳","趙天麟","蘇巧慧","楊曜","賴惠員","林靜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9620號","提案編號":"1749委29620","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邱議瑩等18人，鑑於都市化日益嚴重，大規模開發與生物棲地交疊衝突，形成都市土地欠缺邊界緩衝區、生態棲息地帶狀化斷裂等現象。進一步檢視現有法令，基以生態都市與生態廊道規劃觀點，據以作為推動生態廊道和保育野生動物參考，期能串聯都市（會）地區生態網絡。據此，爰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以期強化生態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串聯與生物棲地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都市人口數占總人口比例超過八成，顯見台灣高度都市化。整體而言，除人口集中外，從都市建地擴張情形，也可以觀察都市化現象。當建地由都市中心往郊區擴張蔓延，都市地區向外拓展至外圍農業用地、林地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地區，造成環境與生態系統轉變，進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各種環境因子與該地區原有生態系統。\n二、「野生動物保育法」於民國78年6月23日公布迄今，最近一次修法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實施。該法第一條即明確揭示立法意旨「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探究立法原意，應包括棲地保護與物種保護等兩部分。\n三、基於涉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管理與劃定，同時配合國土空間治理與生態城市發展政策，透過生態廊道規劃和管理機制，參酌我國動物保育政策，結合地區性或跨域性推動策略，據以落實明定各級政府、目的事業主管，並確認生態保育規劃目標、行動計畫及權限分工。藉由提出並診斷地區生態斷裂帶及都市緩衝區之生態廊道復育、縫合或建立執行策略與具體行動方案，以建構生態廊道規劃平台機制，俾利達成各場域管理計劃目標和訂定合理實施準則。進一步考量因應國內重大開發及公共建設相關工程衝擊，適時引入並建構民眾參與平台，俾利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衝擊極小化。","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7","說明":"一、本法之相關規定應從國土計畫空間治理架構下，從都市（會）和跨區域空間發展角度，因應全球化氣候變遷和建構生態低碳城市為目標之整合平台，並參考我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生態保育政策和環境相關法令等議題予於修正之。\n\n二、進而檢討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涉及各政府層級間之執行機制，並以依據國土計畫法劃設之各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為主軸，從地區性或跨域性推動策略，據以落實明定各級政府、目的事業主管，並確認生態保育規劃目標、行動計畫及權限分工，作為後續中央政府和直轄市、縣市政府間整合推動之機制和目標。","修正":"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自然生態永續發展和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建立地區性生態規劃管理系統與執行策略，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現行":"第八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n\n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n\n第一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10","說明":"一、為建立符合地區性或地域性原則之生態廊道系統，應結合地區整體發展情況和自然生態特性，並基於生態廊道連接度與環通度，及防災潛勢可行性分析，據以研擬具體執行策略和建議方案。\n\n二、依據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等內容，其中亦涉及公展、公聽會和土地徵收等相關程序及適法性，其明確提及關於私有土地所權人權益和公民參與時機，因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之劃定，現行亦同多涉有開發建設之公共利益與民眾參與議題等，為周延行政程序之完備，爰擬於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涉及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否辦理公聽會，以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辦理徵收時機，應否配合並檢附相關開發計畫和生態保育計畫，備供本法辦理公聽會或土地徵收作業時參考，以茲完備。","修正":"第八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建立符合策略執行區的生態廊道系統，和復育及延伸之規劃設計方案準則，並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n\n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附相關生態保育或開發計畫，並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限期提出改善辦法。\n\n第一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現行":"第十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n\n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n\n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n\n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n\n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n\n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n\n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n\n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12","說明":"一、同第六條修正理由。\n\n二、同第八條說明項之修正理由二。\n\n三、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劃設，應建立民眾參與機制，動員該地區民眾充分參與程序，作為相關政策措施擬定過程的重要程序和推動關鍵，另配合國土計畫功能分區之劃設，亦是引進公民參與平台和推動生態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時機。其次，為提升民眾對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經營管理理念，透過教育並強調生物物種多樣化的重要性，有助於配合相關政策措施之執行，同時善用網路等現代資訊與通訊科技，蒐集及彙整廣大民眾意見，供作生態城市和生態廊道規劃和管理之參考。","修正":"第十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照國土發展目標和功能分區之劃設，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另基於國土生態永續原則和經營管理機制，並納入生物多樣性脆弱度與風險評估，據以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n\n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後，檢附相關生態保育或開發計畫，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n\n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n\n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n\n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n\n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n\n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n\n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現行":"第十一條　經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土地，必要時，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交由主管機關管理。\n\n未經徵收或撥用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在公告之前，其使用、收益方法有害野生動物保育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或停止。但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者，不在此限。\n\n前項土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主管機關應給予補償。","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13","說明":"一、同第八條說明項之修正理由二。\n\n二、同第十條說明項之修正理由三。","修正":"第十一條　經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土地，必要時，應檢附土地權利人同意比例相關證明文件，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交由主管機關管理。\n\n未經徵收或撥用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在公告之前，其使用、收益方法有害野生動物保育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或停止。但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者，不在此限。\n\n前項土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主管機關應給予補償。"}]}],"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4070204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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