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215070201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215070201400","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48:50+08:00","提案日期":"2022-12-23","最新進度日期":"2022-12-27","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13_00089/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沈發惠","林宜瑾","范雲"],"連署人":["黃國書","賴惠員","鍾佳濱","吳思瑤","蔡易餘","王美惠","劉世芳","洪申翰","莊競程","趙天麟","蘇巧慧","張宏陸","余天","邱泰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29643號","提案編號":"380委29643","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沈發惠、林宜瑾、范雲等18人，有鑑於台灣鐵路為相對偏遠地區如汐止、瑞芳、平溪、雙溪、貢寮等地之重要運輸工具，其相關營運及應變作為對「弭平交通權益落差工程」有至關重大影響，然現行《鐵路法》第四十條第四項，雖有規範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並應包括旅客接駁作業。惟於實務面，台灣鐵路管理局每逢嚴重遲延時，僅選擇性啟動旅客接駁計畫，若逢通勤尖峰時刻，影響民眾甚鉅、造成權益損失。為緩解相關問題、弭平交通權益落差，爰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鐵路法》現於第四十條第四項規範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包括旅客疏散或接駁作業，以期在臨時狀況發生時，緩解民眾搭乘需求。\n二、惟於實務面，台灣鐵路管理局每逢嚴重遲延時，儘管形式上訂有旅客接駁計畫，卻僅選擇性啟動，導致多數時刻大批旅客僅能自行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若遇平日通勤尖峰時刻，確帶來相當困擾。\n三、鑒於鐵路運輸扮演重要角色，未來鐵路機構遭遇嚴重遲延時，應立即啟動立刻接駁應變計畫，將民眾影響降至最低。","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n\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n\n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20-05-05-修正:46","說明":"一、現行《鐵路法》現於第四十條第四項規範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包括旅客疏散或接駁作業，以期在臨時狀況發生時，緩解民眾搭乘需求。\n\n二、惟於實務面，台灣鐵路管理局每逢嚴重遲延時，儘管形式上訂有旅客接駁計畫，卻僅選擇性啟動，導致多數時刻大批旅客僅能自行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若遇平日通勤尖峰時刻，確帶來相當困擾。\n\n三、鑒於鐵路運輸扮演重要角色，未來鐵路機構遭遇嚴重遲延時，應立即啟動立刻接駁應變計畫，將民眾影響降至最低。","修正":"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並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n\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n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n\n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5070201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15070201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15070201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15070201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