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215070202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215070202100","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49:02+08:00","提案日期":"2022-12-23","最新進度日期":"2022-12-27","法律編號":["04692"],"法律編號:str":["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13_00093/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何志偉","林宜瑾","蔡適應"],"連署人":["鍾佳濱","林楚茵","林俊憲","羅致政","范雲","陳素月","何欣純","林靜儀","許智傑","高嘉瑜","吳思瑤","羅美玲","張廖萬堅","趙天麟","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9650號","提案編號":"576委29650","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何志偉、林宜瑾、蔡適應等19人，鑑於近來發現數起校園性侵案件，經行政調查後確定屬實，惟因刑法追訴期已過，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僅規定在職期間涉校園性侵害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對於在職期間涉性侵案、退休後才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但已超過刑事追訴期者，無法透過司法訴訟追究其責任，將任由其繼續領取退休俸且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實有不妥。爰此提案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增訂「經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確定」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並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認為教師。意即，在職教師若犯有性侵害之罪，無論係經刑事判決確定或經行政調查確定行為屬實，皆將遭解聘且終身不得再任教師，亦代表該行為人不可能自教師身分退休、領取退休俸。\n二、惟，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對於在職期間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之退休、資遣或離職教職員，僅規定「經判刑確定後，應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已支領者亦應追回。」，漏未處理在職期間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之退休、資遣或離職教職員，「經性別平等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當如何。\n三、相同之犯罪行為，應予以相同處理，方符合公平原則。據此，應比照《教師法》，納入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應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已支領者亦應追回。","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95","說明":"一、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並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認為教師。意即，在職教師若犯有性侵害之罪，無論係經刑事判決確定或經行政調查確定行為屬實，皆將遭解聘且終身不得再任教師，亦代表該行為人不可能自教師身分退休、領取退休俸。\n\n二、相同之犯罪行為，應予以相同處理，方符合公平原則。據此，應比照《教師法》，納入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應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已支領者亦應追回。","修正":"第八十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確定者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5070202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15070202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15070202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15070202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