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1611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1611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36:21+08:00","提案日期":"2023-03-03","最新進度日期":"2023-11-15","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2/LCEWA01_100702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2/LCEWA01_100702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2_0008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033/11243020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033/112430203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033/112430203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033/112430203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會期":"10-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03","2023-03-07"],"會議代碼":"院會-10-7-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1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3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232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世芳等24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032254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0519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4人「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19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60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52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21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陳瑩","蘇巧慧","王美惠","吳思瑤","林楚茵","高嘉瑜","邱議瑩","江永昌","陳靜敏","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明文","沈發惠","賴瑞隆","蘇治芬"],"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49號","提案編號":"20委10031149","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鑑於政治檔案條例2019年三讀通過後，仍有永久保密檔案、檔案延遲解密、限制開放事項、爭議處理機制之爭議。為落實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之精神。爰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妥善管理政治檔案，回歸檔案法第十一條，「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爰刪除第四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n二、定義保密逾三十年之起算為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最早日起（修正第五條二項）。\n三、若有依本條例之規定無法提供檔案應用者，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並應檢附具體理由（修正第八條第四項）。非屬起訴、審判過程之政治檔案，其包含私人文書或涉及個人隱私者，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之權利（增訂第八條第七項）。授權主管機關就隱私認定、分離處理作法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增訂第八條第十項）。\n四、非屬起訴、審判過程者，其涉及個人隱私部分，個人隱私分離後提供應用。（修正第九條第十項）\n五、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政府機關（構）不得以第五條第三項之永久保密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由限制之。（增訂第十條第二項）\n六、遇第五條第三項永久保密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限制開放之情形，得提交爭議事項之審議。（增訂第十四條第三項）\n七、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將檔案限制開放應用，檔案局應對外公開審議結果。（增訂第十四條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5201","law_name":"政治檔案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n\n檔案局審定政府機關（構）管有之政治檔案，應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n\n政府機關（構）管有檔案經檔案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未移轉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妥善保管並提供應用。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永久保密者，暫不移轉。","law_content_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4","說明":"為妥善管理政治檔案，回歸檔案法第十一條，「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爰刪除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修正":"第四條　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n\n檔案局審定政府機關（構）管有之政治檔案，應以檢視檔案目錄或檔案內容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n\n政府機關（構）管有檔案經檔案局審定屬政治檔案者，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未移轉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妥善保管並提供應用。"},{"現行":"第五條　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n\n一、檔案立案及案件、案卷二層級編目。\n\n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n\n三、檔案整理裝訂及儲存媒體可讀性查檢。\n\n四、檔案應依規定格式及命名原則辦理電子儲存。\n\n五、檔案應依案件層級敘明開放應用類型，如有部分開放或不開放者，應敘明其法規依據及開放應用要件或年限。\n\n前項第二款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屬保密逾三十年且無法律依據者，應予解密，並不得基於下列目的規避解密：\n\n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n\n二、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n\n三、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n\n原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清查後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檢討；經檢討後仍列屬永久保密者，原核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n\n第一項第四款之電子檔應於移轉時併同提供。","law_content_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5","說明":"參酌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定義保密逾三十年之起算為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最早日起。且為落實本條例開放應用之精神，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保密逾三十年之檔案皆應解密。","修正":"第五條　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n\n一、檔案立案及案件、案卷二層級編目。\n\n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n\n三、檔案整理裝訂及儲存媒體可讀性查檢。\n\n四、檔案應依規定格式及命名原則辦理電子儲存。\n\n五、檔案應依案件層級敘明開放應用類型，如有部分開放或不開放者，應敘明其法規依據及開放應用要件或年限。\n\n前項第二款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自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最早日起算逾三十年，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予解密，並不得基於下列目的規避解密：\n\n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n\n二、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n\n三、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n\n原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清查後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檢討；經檢討後仍列屬永久保密者，原核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n\n第一項第四款之電子檔應於移轉時併同提供。"},{"現行":"第八條　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n\n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n\n一、經依法規核定為機密檔案。\n\n二、經移轉機關（構）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n\n三、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提供複製。但經該個人同意複製者，不在此限。\n\n前二項政治檔案，有第二項第二款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五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有第二項第三款、前項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七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n\n前項所定年限之計算，以該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n\n檔案局應就政治檔案中之檔案當事人編製人名索引並公告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n\n機關依下列規定作成公告時，應將該公告副知檔案局列為國家檔案，提供應用：\n\n一、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宣告之公告。\n\n二、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作成賠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n\n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作成補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n\n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作成權利回復之公告。\n\n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申請辦理。","law_content_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8","說明":"一、為落實本條例開放應用之精神，參酌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若有依本條例之規定無法提供檔案應用者，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並應檢附具體理由，說明相檔案內容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的關係。\n\n二、鑑於近期各機關清查出大量政治檔案，內容包含情治機關監控調查之檔案。惟此牽涉個人隱私之檔案，若非當事人主動查找，極有可能無法得知有此檔案。故增訂第七項，非屬起訴、審判過程之政治檔案，其包含私人文書或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以書面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並告知其申請應用及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之權利。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n\n三、增訂第十項，第三項有關個人隱私認定、分離處理作法，及檔案當事人就涉個人隱私部分同意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應告知事項與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修正":"第八條　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n\n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n\n一、經依法規核定為機密檔案。\n\n二、經移轉機關（構）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n\n三、經其他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政治檔案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提供複製。但經該個人同意複製者，不在此限。\n\n前二項政治檔案，有第二項第二款情形者，移轉機關（構）應檢附具體理由報請上級機關同意，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五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有第二項第三款、前項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七十年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n\n前項所定年限之計算，以該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日最早者為計算基準。\n\n檔案局應就政治檔案中之檔案當事人編製人名索引並公告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對檔案內容中與檔案當事人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n\n非屬起訴、審判過程之政治檔案，其包含私人文書或涉及個人隱私者，檔案局應以書面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並告知其申請應用及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之權利。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n\n機關依下列規定作成公告時，應將該公告副知檔案局列為國家檔案，提供應用：\n\n一、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宣告之公告。\n\n二、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作成賠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n\n三、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作成補償及名譽回復之公告。\n\n四、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作成權利回復之公告。\n\n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委任第三人申請辦理。\n\n第三項有關個人隱私認定、分離處理作法，及檔案當事人就涉個人隱私部分同意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應告知事項與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現行":"第九條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n\n一、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n\n二、未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涉及個人隱私者，除經該個人同意，得於檔案局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不得提供。\n\n前項所指三十年，依前條第五項基準計算；政治檔案有不能提供情形者，其至遲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年限，依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9","說明":"若為起訴、審判過程之檔案，屆滿三十年後，檔案應用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惟鑑於近期各機關清查出大量政治檔案，內容包含情治機關監控調查之檔案。此非屬起訴、審判過程者，其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檔案局應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但經該個人同意閱覽、抄錄或複製者，不在此限。","修正":"第九條　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n\n一、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其屬起訴、審判過程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非屬起訴、審判過程者，其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檔案局應就涉個人隱私部分經分離處理使其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後，於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但經該個人同意閱覽、抄錄或複製者，不在此限。\n\n二、未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涉及個人隱私者，除經該個人同意，得於檔案局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外，不得提供。\n\n前項所指三十年，依前條第五項基準計算；政治檔案有不能提供情形者，其至遲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年限，依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一條　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law_content_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11","說明":"為還原歷史真相，避免部分機關屢以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據，延遲檔案開放時程。爰增訂第二項，前項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資訊，政府機關（構）不得以第五條第三項之永久保密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由限制之。","修正":"第十一條　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n\n前項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資訊，政府機關（構）不得以第五條第三項之永久保密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由限制之。"},{"現行":"第十四條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n\n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law_content_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14","說明":"一、為妥善處理於檔案當事人、非檔案當事人申請政治檔案時之爭議。增訂第三項，檔案當事人依第八條、非檔案當事人依第九條申請政治檔案，如遇第五條第三項永久保密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限制開放之情形，得提交爭議事項之審議。\n\n二、增訂第四項，政府機關（構）依據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將檔案限制開放應用，檔案局應依第一項規定定期審議，並對外公開審議結果。","修正":"第十四條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n\n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n\n檔案當事人依第八條、非檔案當事人依第九條申請政治檔案，如遇第五條第三項永久保密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限制開放之情形，得提交爭議事項之審議。\n\n政府機關（構）依據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將檔案限制開放應用，檔案局應依第一項規定定期審議，並對外公開審議結果。"}]}],"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161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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