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2916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2916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27:04+08:00","提案日期":"2023-03-24","最新進度日期":"2023-03-31","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5_00032/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游毓蘭","傅崐萁","李德維"],"連署人":["吳斯懷","鄭麗文","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林德福","高金素梅","陳玉珍","楊瓊瓔","陳以信","吳怡玎","馬文君","羅明才","萬美玲"],"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451號","提案編號":"20委10032451","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傅崐萁、李德維等17人，為妥善照護公務人員及遺族權益，針對涉及疾病之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改善申請程序友善程度，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鑑公務人員涉及傷病之因公命令退休申請案件、因公撫卹申請案件（以下簡稱因公案件）之行政程序，對遺族而言不夠友善、便捷，許多病歷資料尚需遺族親至各醫療機構，方可完成調閱，實有必要修法改進。申言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函釋規定，公務人員服務機關辦理因公撫卹案件時，須由公務人員或遺族提供就醫紀錄及健康檢查等相關資料，或由服務機關取得渠等授權後，向醫療機構申請調閱病歷資料，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惟實務上，公務人員或遺族如因不諳申請程序及因公審查所需資料，致未能及時提供或提供不符審查所需之病歷資料，將導致審定機關無法如期進行因公撫卹案件之審議，進而影響公務人員或遺族權益。為改善此現象，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使審定機關得逕行調閱病歷資料，而不需透過公務人員本人或遺族申請，藉以改善因公案件申辦程序對公務人員及遺族之友善，爰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關調閱病歷等個人資料之規定，明定審定機關為審查因公撫卹案件，得逕向相關機關（構）調閱公務人員就醫紀錄等資料。\n綜上，修正本法以提升對公務人員及遺族申請因公案件，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實務所需，妥善照護公務人員及遺族權益。爰此，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109","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原條文移列至第三項。\n\n二、茲以審定機關審查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時，如涉及疾病之因果關係認定，均須檢視公務人員就醫紀錄等相關資料（按：如病歷、處方籤、檢查化驗紀錄、放射線診斷攝影片報告等醫療利用情形資料）並於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函釋規定，須由當事人、遺族提供，或由服務機關取得相關人員授權後，向醫療機構調閱所需資料。惟此方式對業已傷病之當事人或因公死亡之遺族，不但相當不友善，且有時相關資料涉及許多不同醫療機構，要求當事人或遺族親自逐一調閱，既非合理流程設計，亦欠缺對傷病、死亡意外事件後的溫暖關懷，因此儘速順利審議，並避免影響公務人員或遺族權益，以及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綜上，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審定機關基於因公案件審查需要，得向相關醫療機關（構）調閱資料且各該機關（構）、公務人員及遺族負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n\n三、另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審定機關就其保有、處理及利用等，應確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求周延，爰於第二項加以明確規範。","修正":"第九十一條　審定機關為審查因公命令退休或因公撫卹案件所需，得向相關醫療機關（構）調閱公務人員就醫紀錄及健康檢查等相關資料，各該機關（構）、公務人員或遺族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審定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n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91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291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291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2916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