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3057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3057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27:59+08:00","提案日期":"2023-03-24","最新進度日期":"2023-04-21","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5_0005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68/112400126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56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4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32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羅致政等33人、委員林靜儀等28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湯蕙禎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21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20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1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2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16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3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22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0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33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14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15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15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14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307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2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王婉諭"],"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592號","提案編號":"20委1003259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於符合憲法上參政權保障、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要求之限度內，加強管制參選人之資格，以促進民主政治順暢運作及公共利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選人之消極資格立法涉及參政權保障及作為民主政治核心之政治公平之維護，為於符合憲法上參政權保障、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要求之限度內，加強管制消極資格之立法，促進民主政治順暢運作及公共利益，爰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各款要件，並僅於必要時針對「政治犯行」增定參選之永久限制，原則上「非政治犯行」皆以暫時限制及配套之揭露為達成目的之手段，亦不再其中再進行分類，以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n二、基於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要求，於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以達成公共利益時，若有同樣能有效達成目的之手段，應採取對基本權利較少限制者，故相較於直接限制參政權外，若透過強制資訊公開，即能協助選民進行檢驗判斷，並同樣有效地促進民主政治之順暢運作，即應避免採取較嚴厲之限制基本權利之措施，爰修正第四十六條規定，明定選舉公報應揭露候選人故意犯罪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紀錄。\n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n邱顯智　王婉諭","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本條第一項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增訂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原第四款至第六款依序分別移列第八、九、十一款並做內容調整、原第七款至第九款移列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其餘未修正。\n\n二、參政權係我國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皆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透過參政權之保障，民主國家得以反映和平衡追求社會不同群體之利益，促進全體公民之人權保障，並實現自治之理想。基此，參政權之限制應當符合憲法上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確保限制所據以實施之標準及其效果和範圍，是根據一合理之「分級分類」方法，否則即有流於恣意，損害民主之基本價值原則，如約翰羅爾斯所謂的「政治自由之公平價值」（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ies）、包容性和人民自治理想之虞。為妥適衡平參政權保障及促進公共利益，本次有關涉及犯罪之消極資格之修正，係依據下列分類與分級：\n\n(一)犯危害國家、民主及法治持存之罪者，基於其對於自由民主憲政國家之敵意或不在乎其存亡之輕待，難以期待其具備維護自由民主憲政國家之利益之堅定意願，冒險授予其公權力之風險亦難謂值得承受，以最嚴格標準限制其參政權較為相稱，爰規定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凡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論緩刑或免刑，皆限制其終身不得參選。\n\n(二)犯違反為維護民主及法治之適當運作所設之必要制度規則或義務要求，對民主及法治之持續進步與維繫有負面影響之罪者，基於其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穩定適當運作之公共機制及其所欲維護之民主及法治價值之漠視，其嚴重性雖未至前述類型，但仍較難期待其在政治上具備值得受託付公權力之品性，爰規定第五款至第六款規定，凡經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原則上皆不得參選，只在犯行較輕微遭判緩刑或免刑時，例外給予其在十年後再次參政之機會。\n\n(三)考量犯罪類型多樣，除前述與國家、民主、法治或其適當運作有密切關聯性之「政治犯行」外，剩餘之犯罪類型與國家、民主、法治或其適當運作之關聯性較不明顯，且經常存在個案差異，犯各類之罪之犯罪者當中，皆有部分可能透過犯罪行為對社會及經濟權力之公平分配造成影響，在其中進行分類，或指定部分類型將之歸類為政治犯行，皆難以提供一符合平等原則之解釋。故若欲限制犯政治犯行以外之犯罪之人參政，應依較具一般性、無違反不歧視原則疑慮之標準設計其條件，並考量到部分對民主及法治運作未造成妨礙之犯罪者亦受限制之事實，以暫時限制為其法律效果。考量犯愈嚴重之罪之犯罪者，在經驗上愈有可能存有公民德行上的缺陷，例如對其他人的一般而言的尊重、責任感等公民德性（civic virtue），爰以「宣告刑」為標準，並依據其長短分別規範不同長度之限制參選期間，制定第七款規定，以兼顧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公共利益。\n\n(四)因犯罪而須受刑事執行者，考量其身分可能無法專心致力於履行公務，並且有可能因受刑事執行而影響公務之執行，或因公務而影響刑事執行，爰修正第八款、增訂第十款規定，限制現受刑事執行者不得參選。\n\n三、修正第一款規定。鑒於陸海空軍刑法等現行或已廢止之特別刑法就內亂、外患罪有或曾有特別規範，第一款僅規定「經依刑法判決確定」，有掛漏之嫌，爰將「依刑法」三字刪除；並考量內患及外患罪皆係威脅國家存續之最嚴重政治犯行，爰併將「判刑」修正為「有罪判決」，凡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論緩刑或免刑，皆限制其終身不得參選。\n\n四、修正第二款規定。鑒於貪汙不僅係為了私利背棄人民所託付之公共權力的行為，亦有充足證據指出，貪汙愈嚴重的地方，法治國原則受到違背之情形愈嚴重，貪汙實應視為威脅法治國建立之最嚴重政治犯行，爰將「判刑」修正為「有罪判決」，凡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論緩刑或免刑，皆限制其終身不得參選。\n\n五、修正第三款規定。鑒於賄選、買票、暴力干預選舉和公投進行，對作為民主政治之集體意志形成所不可或缺之投票過程和結果造成了阻礙和扭曲，威脅民主制度之持存與發展，應屬最嚴重之政治犯行，爰修正第三款，明定犯各法所規定之賄選、買票及暴力干預選舉和公投進行之犯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論緩刑或免刑，皆限制其終身不得參選。\n\n六、增訂第四款規定。鑒於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資恐防制法之所定之部分犯行，以及出於恐怖主義目的所犯資恐防制法所定範圍之犯行，直接威脅到了國家存續及作為民主政治之基礎之和平，應屬最嚴重之政治犯行，爰增訂第四款規定，明定犯各法所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論緩刑或免刑，皆限制其終身不得參選。\n\n七、增訂第五及第六款規定，明定對民主及法治之妥適運作造成不良影響之政治犯行。蓋有此類犯行者，實難期待其足夠且穩定珍視民主法治國所欲維護之公共利益，故原則上應限制其參選，僅例外於犯行輕微時給予較寬鬆之限制，如十年內（參照褫奪公權法定最長期間）不得參選，以與最嚴重政治犯行之效果進行區別，不致於剝奪其第二次機會，以符比例原則及呼應民主之包容理想。至若對民主及法治之妥適運作造成不良影響之政治犯行，應包含下列犯罪：\n\n(一)組織犯罪。組織犯罪係系統性地違反守法義務之犯行之犯行，且與各類政治犯行及非政治犯行犯罪皆具有高度關聯，妨礙法治社會之建立和運作，相關人應受限制參選。另有鑑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有相同規定，為避免法律規範適用不一致之矛盾，爰為同樣規定，並獨立增訂於第五款。\n\n(二)偽證罪。主動使司法權限於錯誤侵害他人基本權利、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妨礙法治之妥適運作，顯示出行為人高機率具有重大的公民德性缺陷，爰參考美國加州《選舉法》第20條規定增訂之。\n\n(三)政治獻金法就違法收受政治獻金之罪。政治獻金之透明與得收取政治獻金之限制係維繫民主政治之公平性之重要機制，違反相關規定者妨礙了民主之妥適運作，顯示出行為人高機率具有重大的公民德行缺陷，爰參酌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第28條及澳洲新南斯威爾州《地方政府法》第e1條規定增訂之。\n\n(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違反申報義務經要求改正未改正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是促近政治人物資金透明度，從而維繫民主政治之公平性之重要機制，違反相關規定者妨礙了民主之妥適運作，顯示出行為人高機率具有重大的公民德行缺陷，爰增訂之。\n\n(五)政府採購法有關政府採購舞弊行為之犯罪，係於採購程序或執行受政府委任之工作中，減損政府決定之正確性或採取不符合公共利益之執行方式以獲利之行為，其不僅造成公共資金之浪費、公共服務或建設品質之降低，也有礙市場公平競爭與健康發展，其性質上非常類似不正選舉、類似偽證、也類似貪汙，且實際上也與貪污行為經常相伴而生，顯示出行為人高機率具有重大的公民德行缺陷，爰增訂之。\n\n八、增訂第七款規定，係為統一規定非政治犯行之犯罪與參選消極資格之一般規範，以衡平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民主原則及公共利益。為符合上開原則，爰參酌美國印第安納州法典第三部第八編第一章第五條第c項第3點規定，以刑期為限制要件之規定，以反映犯行之嚴重性及與其相關之公民德行之可能缺乏，並參酌前開規定銅條第b項第2E點犯罪紀錄依法經刪除者（expungement）之除外規定，賦予其暫時性之限制效果。\n九、修正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增訂第十款規定，係為明定現受刑事執行者不得擔任公職。第八款係為避免受罪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仍得參選，違反現受刑事執行者不宜參選之原則，爰明定緩刑期間不得參選。另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未臻明確，考量於行刑權係因行為人規避刑事執行而消滅之情形，其法律上之地位不宜視同執行完畢者，爰規定行刑權消滅者，若係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如潛逃國外或山間規避執行，由於其反映出一種責任感之欠缺，有必要明定限制其參選之。第九款係配合感訓處分廢止，刪除「或感訓處分」等字。第十款係因刑法經修法後，刑事沒收裁判可為獨立宣告，有鑑於沒收仍係刑事執行之一環，有必要明確規定其尚未執行完畢者亦不得參選。\n\n十、第十一款規定修正。清算程序係屬簡易之破產程序，其他法令所定對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自適用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爰將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一併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n\n十一、增訂第十二款規定，係因「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之效果為免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對於受較撤職、休職懲戒處分更為嚴重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應有一併納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必要，爰增列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三、曾犯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n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七條、意圖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而犯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罪、資恐防制法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n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n六、曾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或經判處免刑或緩刑，自免刑確定或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起，未滿十年。\n七、曾犯前六款以外之罪，經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滿七年；七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滿十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滿十五年。\n八、曾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行刑權之消滅不可歸責於被告者，不在此限。\n九、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受沒收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n\n十二、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n十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十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十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現行":"第四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n\n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n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n\n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n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03-25-修正:57","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酌修第四項規定，其於未修正。\n\n二、為協助選民判斷候選人之適任性，選舉時應製作選舉公報，載明足以辨識候選人之品格及能力之重要資訊。考量犯罪紀錄係關於候選人之重要資訊，應加以註明。爰參酌依刑法褫奪公權之構成要件規定，並限定為故意犯罪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明定曾故意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之候選人，應於選舉公報中記載該犯罪紀錄。\n\n三、為使選舉公報編製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有具體明確授權，第四項「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修正為「其編製、格式、印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修正":"第四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n\n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n\n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n\n三、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故意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之紀錄。\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n\n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n\n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編製、格式、印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n\n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n\n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n\n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n\n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n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05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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