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3391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3391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23:31+08:00","提案日期":"2023-04-07","最新進度日期":"2023-04-11","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6/LCEWA01_1007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6/LCEWA01_1007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6_00025/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培瑜","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范雲","張廖萬堅"],"連署人":["林岱樺","陳秀寳","陳靜敏","賴品妤","鍾佳濱","吳思瑤","蘇巧慧","羅美玲","郭國文","羅致政","王美惠","李昆澤","林楚茵","沈發惠"],"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925號","提案編號":"20委10032925","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宜瑾、范雲、張廖萬堅等19人，因各縣市對於高中以下代理教師之聘期規範不一致，導致代理教師之聘期呈現一國多制的情況，為保障全國代理教師權益，並促成制度上之統一，爰提出「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制度下，代理教師聘任之法規依據為《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惟各縣市政府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編列預算時，如因地方財政面臨特殊困難，恐因此無法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n二、教育部已於112年2月16日指出已針對《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徵詢多方意見，並於同月20日邀請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會議進行研商，目前已有數縣市跟進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n三、為使兼任、代課教師之聘期能夠一同被處理，並授予教育部足夠法源依據，爰提出《教育法》第四十七條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5","說明":"一、教育部已於112年2月16日指出已針對《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徵詢多方意見，並於同月20日邀請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會議進行研商，目前已有數縣市跟進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n\n二、為使兼任、代課教師之聘期能夠一同被處理，並授予教育部足夠法源依據。","修正":"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39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39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39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39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