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3608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3608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58:30+08:00","提案日期":"2023-04-07","最新進度日期":"2023-05-31","法律編號":["08101"],"法律編號:str":["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2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13_0061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07","2023-04-11"],"會議代碼":"院會-10-7-6"},{"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11230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22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11123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1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23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2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16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5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7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52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42號","提案編號":"20委1003314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之重要途徑之一，為更積極應對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並使我國再生能源發展與國際各產業發展順利銜接，再生能源相關法規應與時俱進。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於一百零八年進行通盤檢討修正。為配合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小水力、生質能及地熱能之發展趨勢，及整體能源產業新興變化，如儲能、電力交易市場等日益重要，並有效發揮經濟部以「以大帶小」，公部門帶頭做之重要性。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強化公有建築物帶頭，引領民間執行建物屋頂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強制要求相關公共工程應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外，為促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等裝置發揮最大效率，電力用戶已達前項一定裝置容量或一定額度之義務履行後，得以相同設備提供服務，參與電力市場及交易。（修正條文第十二條）\n二、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8101","law_nam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n\n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12","說明":"一、第一項文字刪除「優先」二字。為強化公有建築物帶頭，引領民間執行建物屋頂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強制要求相關公共工程應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n\n二、第三項文字新增「每年」二字，以因應第一項修法，要求配合後續再生能源發展目標。\n\n三、新增第四項。原2019年本法大修，增訂本條文第三項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係為推動再生能源利用及發展，並使用電大戶善盡其能源責任，立意良善。惟實務運作上，因儲能設備之建置及管理成本較高，大戶在履行義務以外，參與交易的機會卻受限，投入相對較少，然儲能設備對於電網穩定及韌性有關鍵助益，宜透過法規政策引導大戶更踴躍地投入儲能之建置。為使大戶履行能源責任同時，提升投入儲能設備的意願，促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等裝置發揮最大效用，爰增訂第四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n\n四、因應新增項次，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原第五項移列第六項。","修正":"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n\n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每年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為促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等裝置發揮最大效用，電力用戶已履行前項一定裝置容量或一定額度之義務後，得以相同設備提供服務，參與電力市場及交易。針對其義務履行之認定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三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推動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建築物，參考他國對於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之翻修改建，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查建築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對「建造」及「起造人」均已明文定義，爰參照相關條文，於第一項規定具備一定規模新建建築物或既有建築物增、改建之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n\n三、另「受光條件不足」係指因外部建築物或地形條件導致建築物受光不足；「可免除情形」例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需保存維護之有形文化資產或情形特殊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顯然不宜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物。\n\n四、第二項授權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與使用地之主管機關。就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及、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n\n五、另外，應明白定義新建、增建與改建之定義，避免政策難以落實。\n\n六、訂定建築相關規範據以辦理，並將本條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義務之管制機制，參考現行新建工程五大管線管理模式，納入建築管理程序。","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n\n前項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與建築物之定義，及其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與使用地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七條及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刪除，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23","說明":"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具備一定規模新建建築物或既有建築物增、改建之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考量適用對象及執行方式尚需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子法規定以具體落實適用，宜依子法訂定規劃及執行進度評估其施行日期，爰授權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修正":"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及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刪除，及○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60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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