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3870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3870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19:05+08:00","提案日期":"2023-04-14","最新進度日期":"2023-05-25","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7_0004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054/11224020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054/11224020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054/11224020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402054/11224020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3-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684000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嘉瑜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3人擬具「公路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33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0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9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0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公路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19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李昆澤","林宜瑾","陳素月","林靜儀","沈發惠","賴瑞隆","吳琪銘","許智傑","邱志偉"],"連署人":["劉建國","陳亭妃","陳秀寳","賴品妤","洪申翰","吳玉琴","蘇巧慧","邱議瑩","何欣純","陳靜敏","郭國文","羅美玲","陳培瑜","劉櫂豪","王美惠","賴惠員","邱泰源","王定宇","江永昌","張宏陸","羅致政","趙天麟","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楊曜"],"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04號","提案編號":"20委10033404","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宜瑾、陳素月、林靜儀、沈發惠、賴瑞隆、吳琪銘、許智傑、邱志偉等33人，有鑑於我國交通事故頻傳，為強化道路安全管理，促進道路設計符合國際規範，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國內運輸研究所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爰此，擬具「公路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協助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檢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n二、為促進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落實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檢核，並建立檢核機制。\n三、為促進公路交通安全，公路之修築應從規劃與設計階段、建造與履勘階段及通車階段開始符合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道路安全檢核，確保公路安全性。\n四、日出條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修法後兩年內建立相關規範及檢核機制並施行。\n五、爰此，擬具「公路法第五十八條、第八十一條修正草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協助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檢核。","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n\n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7-12-19-修正:69","說明":"一、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各國經常使用的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包含\n\n(一)道路安全衝擊評估\n\n(二)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績效指標\n\n(三)道路安全檢核\n\n(四)道路安全檢查\n\n(五)道路評估計畫\n\n(六)高風險地點\n\n(七)深層調查\n\n(八)路網運作\n\n(九)路網安全排序\n\n(十)效益評估工具\n\n為強化交通安全，明定交通部應建立相關規範。\n\n二、為促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區道路安全，符合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交通部應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項安全檢核以符合規範。\n\n三、為促進公路交通安全，公路之修築應從規劃與設計階段（包含綜合規劃、初步設計、細部設計）、建造與履勘階段及通車階段開始符合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道路安全檢核，確保公路安全性。","修正":"第五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n\n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n\n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n公路之修築應符合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道路安全檢核。"},{"現行":"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22-05-24-修正:103","說明":"日出條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修法後兩年內建立相關規範及檢核機制並施行。","修正":"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87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87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87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87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