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3947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3947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20:02+08:00","提案日期":"2023-04-14","最新進度日期":"2023-04-18","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7_0006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亭妃","蘇震清","蘇治芬","陳歐珀","陳靜敏"],"連署人":["范雲","羅致政","林靜儀","劉建國","劉櫂豪","莊瑞雄","吳玉琴","林岱樺","余天","陳明文","王美惠","蘇巧慧"],"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81號","提案編號":"20委10033481","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蘇震清、蘇治芬、陳歐珀、陳靜敏等17人，有鑑於噪音公害陳情案件數單就111年截至10月底止就逾7萬件，其中住宅區又尤以機動車輛噪音汙染情形影響最為嚴重且難以追蹤查緝。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罰則；另針對要求限期改善或依規定檢驗，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增訂得處加重二分之一之法源依據，以杜絕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並實踐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9","說明":"鑒於我國噪音公害案件數量龐大，且未通報陳情黑數更是難以估計，嚴重影響民眾居住安寧權之憲法上基本權利，爰提案加重違反管制標準者之罰則，並對於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從之累犯增訂得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則之法源依據。","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現行":"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31","說明":"已遭民眾向主管機關檢舉噪音妨害安寧之車輛依據本法第十三條自應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其情形顯須立即改善。故其罰則應比照本法第二十七條違反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抽測之管理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符公平性及比例原則，爰提案將罰則調整成相同數額，並對於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從之累犯增訂得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則之法源依據。","修正":"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94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94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94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394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