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4518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4518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15:33+08:00","提案日期":"2023-04-21","最新進度日期":"2023-12-06","法律編號":["01781"],"法律編號:str":["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8_0005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23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櫂豪等16人及委員余天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032183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0313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5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6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21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2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22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25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2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2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3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3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3129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32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232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蘇巧慧","吳思瑤","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連署人":["王美惠","余天","賴惠員","洪申翰","林俊憲","范雲","吳秉叡","賴品妤","陳亭妃","陳靜敏","蘇治芬","劉櫂豪","蘇震清","許智傑","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48號","提案編號":"20委10034048","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吳思瑤、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宏陸等20人，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提升，政府應保障民眾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之權益，並確保相關票券正常流通，避免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特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然而，仍有不法人士於熱門運動競技或表演，以各種方式，獲取大量的票券或名額後，再高價將票券或名額賣出（下稱「黃牛票」），以此牟利，不僅影響國人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之權益，也會因為後續轉賣行為而有擾亂市場價格與秩序的情況，甚至容易讓詐騙集團趁虛而入，並後續衍生出許多紛爭。然而，現行行為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除刑罰與不法人士之獲利金額不符比例，使不法人士願意鋌而走險外，該條文「轉售圖利」等文字，更讓黃牛票沒有賣出之前不會受到處罰，顯不合理。為使《國民體育法》落實，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爰增訂本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政府應保障民眾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之權益，並確保相關票券正常流通。\n\n將運動競技或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競技或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第二項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罰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1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451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451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451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