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5246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5246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00:32+08:00","提案日期":"2023-05-05","最新進度日期":"2023-05-31","法律編號":["02016"],"法律編號:str":["公路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60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8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8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13_00801/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5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名稱":"「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776號","提案編號":"20委10034776","提案人":["沈發惠"],"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鑒於各級公路係為國家重要交通骨幹，負有城際及城鄉運輸人員、經濟物資等重要使命，對經濟建設、城鄉發展及人民生活至關重要，並負有維繫政府及社會功能運作之任務，必須高度維護公路關鍵基礎設施正常運作。倘若遭受破壞，恐重創國民生命財產與經濟發展，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性受到嚴重損害。為杜絕危害行為，遂強化設施保護究責法制，以確保公路運輸之正常運作，避免危及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爰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何欣純","郭國文","林楚茵","范雲","陳素月","張宏陸","鍾佳濱","楊曜","蔡易餘","湯蕙禎","吳玉琴","李昆澤","邱泰源","陳培瑜","賴品妤","王美惠"],"說明":"一、依行政院107年修訂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包括交通系統，其範疇為陸運、海運、空運及氣象，皆攸關人民生活及國家安全，一旦受到破壞，恐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或重大建設交通要道系統受損，甚至影響社會經濟與社會安全。\n二、針對擅自破壞公路用地、路面、橋梁等公路設施者，提高罰鍰金額；違規使用公路用地或破壞公路設施，且未能依規定限期回復原狀者，增訂處罰罰鍰。（修正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n三、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罰則，並明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加重刑責及未遂犯之處罰。（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n四、增訂對重要公路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遭受虛擬侵害之罰則，以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加重刑責及未遂犯之處罰。（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n\n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88","說明":"一、考量公路設施遭擅自破壞或損壞，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害，為發揮法律之嚇阻效用，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鍰金額上下限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n二、實務上常有違規使用公路用地或破壞公路設施者，未能依規定限期回復原狀，甚或造成危害行車安全情事，爰增訂第二項，定明其處罰，以達嚇阻之效果。\n\n三、配合新增第二項，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後段「按次連續處罰」並依現行法制體例修正為「按次處罰」。\n\n四、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n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n\n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現行":"第七十三條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89","說明":"一、考量公路設施遭擅自駕駛車輛通行，可能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使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為發揮法律之嚇阻效用，爰修正本條文，列為第一項，提高罰鍰金額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n\n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說明二。","修正":"第七十三條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n\n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依侵害行為樣態、侵害程度不同，分層級化刑責。\n\n三、參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訂定第一項，並參考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於第二項訂定加重刑責。\n\n四、第一項與第二項行為，致災者、致重傷者、致死者，因危害程度所產生的後果，有較高嚴重性，故加重罰則。\n\n五、為周密法益保護，對第一項與第二項未遂行為，仍應處罰之，爰增訂第四項之規定。","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入侵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爰參照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規定，增訂本條並加重其刑。\n\n三、參考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於第二項訂定加重刑責。\n\n四、考量關鍵基礎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遭破壞之結果可能較為嚴重，爰於第四項定明各類加重結果犯之處罰。\n\n五、另為使保護目的更加周全，爰於第五項定明第一項至第三項未遂犯之處罰。\n\n六、本條所稱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者。\n\n七、有關第一項及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範圍，另於第六項定明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俾期明確，並保留未來依事實需要檢討修正公告之彈性。","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二　對於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n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n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公路設施及設備之範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24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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