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5755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5755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05:05+08:00","提案日期":"2023-05-12","最新進度日期":"2023-05-16","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11_00053/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80號","提案編號":"20委10035280","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多數直轄市、縣（市）長期以來，以預算不足或節省人事成本為由，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需求為聘任一學年期間之代理教師，但聘期多半扣除暑假期間，僅十或十一個月，未能給予完整之一學年聘期，造成大量代理教師技術性在暑假期間失業，而無法享有相關保險或領取失業給付之基本保障。爰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代理教師之聘期相關辦法應由中央主管定之，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聘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5","說明":"一、有鑑於多數縣市長期以來，以預算不足或節省人事成本為由，其縣市內高中以下學校實際需求雖為聘任一學年期間之代理教師，但聘期多半扣除暑假期間，僅十或十一個月。造成大量代理教師技術性在暑假期間失業，未能享有相關保險或領取失業補助之基本保障。\n\n二、次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代理教師原則上不能兼任行政職，然而實務上有部分縣市僅針對再聘、兼任導師或兼任行政職之代理教師才給予完整之一年聘期。使得代理教師為獲得完整聘期，只能同意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意旨相違。且大量由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恐讓校園行政經驗難以傳承。\n\n三、綜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代理教師之聘期相關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新增第三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聘任，給予完整一學期或一學年之聘期。\n\n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修正":"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聘任。但代理教師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575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575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575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575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