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6043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6043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1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02:20+08:00","提案日期":"2023-05-19","最新進度日期":"2023-05-23","法律編號":["01734"],"法律編號:str":["教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2/LCEWA01_10071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2/LCEWA01_10071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12_0002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亭妃","陳歐珀","洪申翰","王美惠","邱志偉"],"連署人":["羅致政","張宏陸","陳明文","吳思瑤","劉建國","李昆澤","賴瑞隆","張廖萬堅","陳靜敏","蔡易餘","吳琪銘","陳素月","蘇治芬"],"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565號","提案編號":"20委10035565","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陳歐珀、洪申翰、王美惠、邱志偉等18人，鑒於現行有關代理教師之聘任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母法為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然各縣市政府因預算問題，造成部分縣市代理教師為全年聘期，部分縣市非全年聘期，僅能給付十至十一個月薪資，不僅全國無法統一，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亦生「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其權益之保障有欠周全。另學生更須經常重新熟悉新老師之授課模式，嚴重影響學生受教品質。爰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納入本條第二項之辦法中，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予以聘任，以改善代理教師及學生工作權與受教權保障上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5","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周全保障全國各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工作權，爰將聘期亦列入第二項之辦法中，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n\n三、新增第三項，鑒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於各縣市有全年聘期及非全年聘期之差異，部分縣市長期以來僅能給付十至十一個月薪資，致該縣市代理教師無法獲得完整全年聘期保障，而生與正式教師「同工不同酬」之現象，故修正明定應以全年聘期予以聘任。\n\n四、原第三項配合調整項次至第四項。","修正":"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予以聘任。\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604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604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604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604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