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7833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7833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45:45+08:00","提案日期":"2023-09-22","最新進度日期":"2023-09-26","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801_00010/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曾銘宗","吳斯懷","馬文君","林思銘","林為洲","萬美玲","林德福","張育美","翁重鈞","溫玉霞","費鴻泰","鄭麗文","賴士葆","李德維","廖婉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7352號","提案編號":"20委10037352","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使用獸鋏、山豬吊等無差別式獵具防範野生動物危害作物之行為，已造成許多野生動物受到重大傷害，即便獲救亦僅能採取截肢方式續命，顯然不符合與生態共存、人道獵捕之國際趨勢。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彰顯人道精神，並確保生態平衡之維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保育類野生動物遭受獸鋏傷害或死亡事件增加，受到社會大眾關切，故應禁止使用獸鋏等易對野生保育動物造成無法挽回之傷殘或死亡之器械，為我國保育政策之既定方針。\n二、俗稱山豬吊的金屬套索，是以彈簧裝置束綁之陷阱，當動物無端觸碰，恐遭致肢體傷害。且當動物基於生存本能嘗試掙扎逃脫，時常發生肢體受傷、殘缺案例，因身陷陷阱而遭餓死、渴死亦屢見不鮮，所受痛苦往往難以癒合，顯然有違尊重生命及人道捕獵之國際趨勢。","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21","說明":"一、有鑑於近年保育類野生動物遭受獸鋏傷害或死亡事件增加，受到社會大眾關切，故應禁止使用獸鋏等易對野生保育動物造成無法挽回之傷殘或死亡之器械，為我國保育政策之既定方針。\n\n二、俗稱山豬吊的金屬套索，是以彈簧裝置束綁之陷阱，當動物無端觸碰，恐遭致肢體傷害。且當動物基於生存本能嘗試掙扎逃脫，時常發生肢體受傷、殘缺案例，因身陷陷阱而遭餓死、渴死亦屢見不鮮，所受痛苦往往難以癒合，顯然有違尊重生命及人道捕獵之國際趨勢。","修正":"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設置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783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783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783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783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