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21627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21627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47:56+08:00","提案日期":"2023-09-22","最新進度日期":"2023-09-26","法律編號":["07277"],"法律編號:str":["新聞媒體與數位科技平台公平發展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1/LCEWA01_100801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1/LCEWA01_100801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801_00052/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公平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14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114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近年數位科技發展迅速，數位平台的普及化改變了閱聽眾接收新聞的習慣，然而，數位平台長期無償使用新聞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接收大部分廣告的收益，致使新聞媒體產業之營收逐年衰退，長期之下不僅重挫我國新聞媒體產業，更連帶影響媒體第四權監督功能的發揮。為穩健新聞媒體產業發展，並落實「新聞有價」和「使用者付費」兩大核心理念，乃借鏡各國立法經驗，以期促進數位科技產業與新聞媒體產業平衡發展，爰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公平發展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77","law_name":"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公平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公平發展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隨著數位科技快速發展與網際網路普及化，數位平台快速崛起，民眾接收新聞的管道除了電視，更有豐富多元的選擇，而入口網站與社群平台更是民眾主要獲得新聞的網路管道，然數位平台業者卻沒有將演算法及分潤方式透明化，長期之下，不僅導致我國新聞媒體產業營收大幅銳減，連帶影響第一線媒體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危及新聞產製品質，而惡化的媒體環境則不斷侵蝕第四權功能的發揮，爰特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數位科技產業與新聞媒體產業平衡發展，建立雙邊對等之協商與仲裁機制，確保公平合理分潤，以健全新聞媒體環境，維護媒體第四權之監督功能，特定本法。"},{"說明":"根據《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項，數位發展部掌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故明定數位發展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n\n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主管機關會同各該部會辦理之。"},{"說明":"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n\n二、本法所稱新聞媒體業之新聞產製內容不限議題性質。\n\n三、經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法人、人民團體、非營利組織得以登記名義與數位平臺進行議價協商。","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新聞媒體業，係指聘僱專業編輯人員定期產製原創性新聞報導，並透過報紙、雜誌、期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介，將新聞內容傳播給公眾之公司、法人、人民團體、非營利組織。"},{"說明":"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n\n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定義新聞媒體工作者。","增訂":"第四條　本法所稱新聞媒體工作者，係指受聘於前條所稱新聞媒體業從事新聞採訪、編輯或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者。"},{"說明":"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n\n二、本法所稱數位平台業，不侷限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商業據點與否。\n\n三、凡於臺灣境內使用者達顯著數量，並將臺灣視為其主要市場之一，且於數位平台轉載新聞媒體業之原創性新聞報導，便符合本法所稱數位平台經營者。","增訂":"第五條　本法所稱數位平台業，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n\n一、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達顯著數量並以中華民國領域市場為商業市場。\n\n二、於數位平台轉載利用新聞媒體業之原創性新聞報導全部或部分，不限於標題、內文或圖片。"},{"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數位新聞發展基金"},{"說明":"一、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新聞發展基金，並明定設置目的。\n\n二、參考加拿大政府於2009年成立加拿大期刊基金（CanadaPeriodical Fund），用於提升新聞報導的品質，並扶植中小型印刷及社區報紙出版商，且持續提供財政支持，有效深化新聞報導內容與原創性，爰於本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新聞發展基金。","增訂":"第六條　為穩健新聞媒體發展，建構優質新聞環境，主管機關應設置數位新聞發展基金（以下稱數位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說明":"一、明定數位基金之財源。\n\n二、加拿大文化遺產部於2022年10月20日公布2筆預算承諾，將自2022─2023財政年度起，連續3年挹注4,000萬加幣（約新臺幣9.34億元）於加拿大期刊基金（Canada Periodical Fund）。","增訂":"第七條　數位基金之財源如下：\n\n一、經公告之數位平台業，每年提撥本地廣告年度營業額之百分之五。\n\n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n三、受贈收入。\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n\n六、其他有關收入。"},{"說明":"一、為妥善運用數位基金，參考《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明定數位基金之用途。\n\n二、加拿大文化遺產部（Canada Heritage）擬於2023─24財政年度提撥1,000萬加幣（約新臺幣2.33億元），協助缺少地方新聞報導的地區，發展地方新聞，促進新聞多元化。","增訂":"第八條　數位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新聞媒體原創性內容產製之經費。\n\n二、補助傳統新聞媒體產業數位轉型之經費。\n\n三、補助新聞媒體國際交流合作之經費。\n\n四、補助新聞媒體工作者改善勞動條件之經費。\n\n五、管理及總務支出。\n\n六、其他有關支出。"},{"說明":"為有效管理數位基金，參考《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明定委員會之職責及成員組成。","增訂":"第九條　本基金應設數位新聞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n\n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n\n三、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n\n四、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n\n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聘任學者專家、新聞媒體業公會及工會團體代表。\n\n前項遴聘之委員，其中學者專家、公會及工會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說明":"參考《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明定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增訂":"第十條　本會任務如下：\n\n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n\n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n\n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n\n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n\n五、其他有關事項。"},{"說明":"參考《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八條，明定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增訂":"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說明":"明定數位基金補助之對象及資格，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補助之要件、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業及新聞媒體工作者，得向數位基金申請補助。\n\n前項申請補助之要件、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說明":"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數位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辦法。","增訂":"第十三條　數位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辦法，由中央機關另定之。"},{"說明":"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數位基金提撥之減免辦法。","增訂":"第十四條　數位平台業與新聞媒體業經議價達成共識者，得減免第七條第一項之提撥數額。\n\n前項議價達成共識者，其資格認定、程序、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另以辦法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議　價"},{"說明":"參考澳洲《NMBC》第52ZG條。","增訂":"第十五條　新聞媒體業得就原創性新聞內容於數位平台轉載且影響其數位廣告收益部分，與數位平台業進行議價協商。\n\n新聞媒體業進行前項議價協商，須向本法主管機關提交議價之請求登記。\n\n第一項議價協商之申請程序、進行形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參考澳洲《NMBC》第52ZH條。","增訂":"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接獲新聞媒體業之請求登記，應就請求內容以書面告知其請求議價之數位平台經營者。\n\n數位平台經營者接獲前項告知，應於三十日內答覆主管機關，並依前條規定與登記議價之新聞媒體業就其請求協商之授權金及其他交易條件，以符合誠實信用之方式進行議價協議。"},{"說明":"參考法制局「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之立法政策研析報告」，媒體可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申請聯合行為豁免，以利議價之進行。","增訂":"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業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後，可共同或共同委託他人向本法主管機關提交議價之請求登記。"},{"說明":"一、參考澳洲《NMBC》第52ZI條。\n\n二、參考《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增訂":"第十八條　達成第十五條第一項協議者，雙方應就議價決議於協商結束十日內作成議價協議書，並向主管機關申報。\n\n未能達成第五條第一項協議者，雙方應就雙方意見於協商結束十日內作成意見書，向主管機關書面備查。"},{"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仲裁"},{"說明":"一、參考澳洲立法之強制仲裁制度，因考量大型數位平台與小型媒體企業之談判能力存在不對等關係，亦同時設有強制仲裁制度，協助小型媒體有效參與議價。\n\n二、原則上，仍以仲裁法之任意仲裁制度解決爭議。","增訂":"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新聞媒體業，得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與數位平台後，將議價事宜提交仲裁：\n\n一、依第十四條向數位平台提出議價請求，且提出已逾十日者，雙方得合意提交仲裁。\n\n二、兩年內未曾對同一數位平台申請提交仲裁。\n\n三、議價經協調不成立者，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n\n本條之調解及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說明":"明定仲裁當事人須通知本法主管機關，以利掌握議價協商進度。","增訂":"第二十條　新聞媒體業或數位平台經營者依前條進行仲裁，應向本法主管機關書面備查，始得為之。\n\n前項書面備查之內容、形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考量本法仲裁人應具備之專業知識具特殊性，應由主管機關建立仲裁人名單，供當事人選任，爰明定第一項排除《仲裁法》第六條及第八條之適用。\n\n二、參考《仲裁法》第一條，明定第二項仲裁人數之相關規定。","增訂":"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仲裁人名單，供當事人自名單選任之。\n\n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n\n具有法律及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產業之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得為仲裁人。\n\n前項仲裁人之專業資格、申請、訓練及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本法施行細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62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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