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21857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21857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45:10+08:00","提案日期":"2023-10-03","最新進度日期":"2023-10-06","法律編號":["03186"],"法律編號:str":["遠洋漁業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2/LCEWA01_100802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2/LCEWA01_100802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802_00041/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會期":"10-08-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03","2023-10-06"],"會議代碼":"院會-10-8-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376號","提案編號":"20委1004137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遠洋漁業在全球公海捕撈參與度名列前茅，惟依2022年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發布的「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中，台灣在「非法漁業（IUU）」及「混獲海龜」的不名譽榜單中首次上榜。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落實遠洋漁業管理，爰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漁業署指出，在全球公海遠洋捕撈上，台灣參與度名列前茅，每年遠洋漁業總產值高達385億元，但是以2022年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發布的「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中，台灣在「非法漁業（IUU）」及「混獲海龜」的不名譽榜單中首次上榜。海洋保育署出刊的「台灣鯨豚及海龜擱淺報告」中，就指出造成鯨豚海龜死傷的主因也是「混獲」。\n自2015年台灣遭歐盟列入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後，政府為洗刷惡名甚至避免問題惡化修訂《漁業三法》。然而僅7個月時間，歐盟執委會派員來台訪視後，認定台灣取締捕撈禁捕魚種、船員聘僱執行等相關項目，實際執法似已鬆懈，強度、密度皆下降，因此予以示警。\n包括綠色和平組織、英國環境正義基金會都曾針對台灣非法捕魚、過漁、人口販運、強迫外籍漁工勞動等案例發布調查報告，甚至引發國際注意。在2020年美國發表《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中，台灣遠洋漁業的漁獲也被列入，美國買家的反彈，讓漁業、水產公司及政府必須思考解決之道。\n綜上，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爰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並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3186","law_name":"遠洋漁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law_content_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4","說明":"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2023年8月1日正式改制升格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加強遏止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通報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流通，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等貨物不得進口。\n\n三、為使限制進口之特定漁獲物或漁產品具體明確，落實執行進口管制，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載運資訊包括運搬船或貨櫃船班，捕撈資訊包括供貨漁船、作業期間或作業海域等資訊，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與財政部關務署共同進行邊境管制。至於不得進口之貨物，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海關應責令限期退運，未依限辦理退運者，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其貨價。\n\n四、為配合國際及與貿易相關國家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如有某國家或地區不與我國合作，或不配合國際組織之情形，我國主管機關得採取不得進口之措施，爰於第三項前段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如前述國家或地區已與我國合作或配合國際組織時，則主管機關應解除該等國家或地區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之限制，爰為後段規定。","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n\n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n\n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於第一項增訂其罰則，並於第二項明定重複違規者之加重處罰規定，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n\n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n\n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law_content_id":"03186:03186:2016-07-05-制定:5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185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185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185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185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