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22305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22305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38:47+08:00","提案日期":"2023-10-20","最新進度日期":"2023-10-24","法律編號":["02521"],"法律編號:str":["噪音管制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04/LCEWA01_1008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04/LCEWA01_1008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804_00022/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會期":"10-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0-20","2023-10-24"],"會議代碼":"院會-10-8-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提案人":["莊競程"],"連署人":["趙天麟","劉世芳","湯蕙禎","林宜瑾","賴品妤","江永昌","邱議瑩","張廖萬堅","陳靜敏","洪申翰","陳培瑜","蘇巧慧","陳素月","林靜儀","吳琪銘","吳思瑤","陳亭妃","王美惠","賴惠員","邱泰源"],"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1823號","提案編號":"20委10041823","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有鑑於噪音公害已成近年公害申訴案件首位，尤以機動車輛拔除消音器或不當改裝，於深夜製造高分貝噪音，加以查緝不易，形成龐大未通報黑數，屢屢引發民怨。為遏止不良風氣，還給民眾安寧生活，實有提高罰則之必要。爰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環保署統計，111年度公害陳情案件逾24萬件，其中噪音類達91,081件，占總件數37.51%為最高，顯示民眾對於感官類污染之重視。其中有關機動車輛噪音件數雖少，但成長率卻為最高，且考量其多數發生在深夜而查緝困難，未通報之黑數甚為龐大，罰則過低顯難遏阻違規行為，長期以來引發諸多民怨。\n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者，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實務上多依本法裁罰，考量兩者罰則落差過大，且欠缺嚇阻作用，實有提高罰則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2521","law_name":"噪音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29","說明":"噪音公害案件已成民眾公害陳情案件首位，其中機動車輛製造噪音多於深夜發生，影響民眾生活安寧甚鉅，且因查緝不易，未通報黑數甚多，久為民眾期盼改善項目。爰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提高罰則，以為嚇阻。","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n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夜間有前項情形者，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2521:02521:2008-11-11-全文修正:31","說明":"提高機動車輛不符合管制標準之罰則。","修正":"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230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230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230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230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