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23419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23419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26:47+08:00","提案日期":"2023-12-01","最新進度日期":"2023-12-05","法律編號":["04687"],"法律編號:str":["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0/LCEWA01_1008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0/LCEWA01_1008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810_00016/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李德維","陳玉珍","徐志榮","吳斯懷","魯明哲","林思銘","王鴻薇","楊瓊瓔","廖婉汝","陳超明","傅崐萁","林德福","林為洲","陳以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27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27","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十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鑑於近年物價飛漲，行政院主計總處亦編算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發現物價成長對高齡者影響更為嚴重。綜上，應修正現行規定以謀求改善，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經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稱本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37條規定已退休人員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最高70%、最低45%，且自109年1月1日起每年再減少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更規定年金自107年7月1日起，與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n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就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110年年增率為1.97%，111年為2.95%；112年截至9月，年增率亦高達2.93%。另外，在立法院監督下，審議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第(四十四)項決議（參見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三冊），要求該總處需針對高齡族群編制CPI。查該總處業於112年8月18日發布新聞稿稱「自113年起按年編布我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當中試編發現高齡家庭之CPI年增率確實相較一般家庭高，108年至111年CPI年增率平均全體家庭為1.3%，高齡家庭則為1.55%。\n綜上，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族群影響又更大，本法規定逐年降低所得替代率，並與現職公務人員之調整機制脫鉤，實讓退休族不堪負荷，難以因應生活支出，國家也因此未善盡照顧晚年生活之義務，均有待修法改善。爰此，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六項。\n\n二、國家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公務人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公務人員之生活，且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者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n\n三、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務人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1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41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41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41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