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23431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23431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25:53+08:00","提案日期":"2023-12-01","最新進度日期":"2023-12-12","法律編號":["05201"],"法律編號:str":["政治檔案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422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1/LCEWA01_100811_006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1/LCEWA01_100811_006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811_0068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12-01","2023-12-05"],"會議代碼":"院會-10-8-10"},{"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會期":"10-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12-08","2023-12-12"],"會議代碼":"院會-10-8-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232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世芳等24人、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名稱":"「政治檔案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賴品妤"],"連署人":["蘇巧慧","何欣純","吳秉叡","楊曜","鍾佳濱","沈發惠","吳玉琴","李昆澤","洪申翰","邱議瑩","蔡易餘","陳素月","陳歐珀","羅美玲","林昶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2939號","提案編號":"20委10042939","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鑑於政治檔案條例於2019年修正通過後，因社會各界對於部分機關因事涉國家機密保護法或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法律規定，對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仍有所限制與爭議。爰擬具「政治檔案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五條第二項，定義保密逾三十年之起算基準為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最早日起。\n二、為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並兼顧國家機密保護，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四十年解密，但載有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而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得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二年，並定明原核定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解除機密。","對照表":[{"law_id":"05201","law_name":"政治檔案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檔案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n\n一、檔案立案及案件、案卷二層級編目。\n\n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n\n三、檔案整理裝訂及儲存媒體可讀性查檢。\n\n四、檔案應依規定格式及命名原則辦理電子儲存。\n\n五、檔案應依案件層級敘明開放應用類型，如有部分開放或不開放者，應敘明其法規依據及開放應用要件或年限。\n\n前項第二款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屬保密逾三十年且無法律依據者，應予解密，並不得基於下列目的規避解密：\n\n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n\n二、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n\n三、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n\n原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清查後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檢討；經檢討後仍列屬永久保密者，原核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n\n第一項第四款之電子檔應於移轉時併同提供。","law_content_id":"05201:05201:2019-07-04-制定:5","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參酌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定義保密逾三十年之起算基準為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最早日起。又為落實本條例開放應用之宗旨，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保密逾三十年之檔案皆應解密。\n\n二、第三項修正如下：\n\n(一)依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政府機關（構）仍應持續辦理政治檔案清查及報送，為配合前揭規定及符合現行實務執行情形，爰刪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文字。\n\n(二)為避免機關未依本項規定期限完成檢討解降密，參酌「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有關屆期未完成檢討之效果，爰增訂後段規定原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完成清查後未於六個月完成檢討解降密，自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視為解除機密。\n\n三、第四項由第三項後段移列，並修正如下：\n\n(一)經查現行法律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外，尚未有其他保密義務之法律定有永久保密之期限規定，參考「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二條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朝向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爰將第三項後段有關永久保密之規定修正改採引述國家機密保護法條次方式，以維彈性，並列為本項本文。\n\n(二)考量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對落實轉型正義及還原歷史真相至關重要，為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並兼顧國家機密保護，本條例參酌聯合國及國際檔案理事會等國際原則或立法例就政治檔案之解密為特別規範，爰於本文增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定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至遲應自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最早之日起算屆滿四十年解密。\n\n(三)考量部分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國家機密檔案如載有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等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爰增訂但書規定國家機密檔案符合上開情形之一，且於屆滿四十年仍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原核定機關應敘明具體事實及正當理由，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覈實審認後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至多二年。\n\n四、為促使原核定機關針對原列屬機密之政治檔案儘速依本次修正之第二項及第四項重新檢討解降密，以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爰增訂第五項，各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列屬機密之政治檔案，未依限完成檢討者，該等檔案自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視為解除機密。\n\n五、第四項移列為第六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n\n一、檔案立案及案件、案卷二層級編目。\n\n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n\n三、檔案整理裝訂及儲存媒體可讀性查檢。\n\n四、檔案應依規定格式及命名原則辦理電子儲存。\n\n五、檔案應依案件層級敘明開放應用類型，如有部分開放或不開放者，應敘明其法規依據及開放應用要件或年限。\n\n前項第二款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自檔案全案中文件產生最早日起算逾三十年，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予解密，並不得基於下列目的規避解密：\n\n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n\n二、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n\n三、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n\n原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於完成清查後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完成檢討。屆滿六個月未完成檢討者，自屆滿之翌日起視為解除機密。\n經檢討後仍列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國家機密檔案，原核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至遲應於屆滿四十年解密。但原核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經檢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仍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應敘明具體事實及正當理由，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二年：\n一、涉及曾從事大陸地區情報蒐集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之身分，且洩漏後足使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受危害之虞。\n二、涉及國際情報工作部署及合作，且洩漏後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對外關係之虞。\n三、涉及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及蒐獲機密情報，且洩漏後有嚴重影響大陸地區情報工作安全之虞。\n原列屬機密之政治檔案，原核定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重新檢討解降密。屆滿六個月未完成重新檢討者，自屆滿之翌日起視為解除機密。\n第一項第四款之電子檔應於移轉時併同提供。"}]}],"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43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43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43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43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