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23682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236820000","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22:22+08:00","提案日期":"2023-12-15","最新進度日期":"2023-12-19","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812_00012/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王美惠","江永昌","陳玉珍","游毓蘭","林思銘","劉建國","賴香伶","范雲","黃世杰","陳培瑜","李德維","湯蕙禎","王鴻薇","羅美玲","賴品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187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187","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有鑑於因國際情勢，導致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斷攀升，然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的所得稅法第五條自民國80年修正後並未再針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調整金額再做過修正，為顧全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立法目的，爰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得稅法第五條首次納入消費者物價指數已是民國80年，當時立法理由為：「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並使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調整制度化，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調整方式，選採「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然距今已30餘年。\n二、近年因應國際情勢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斷升高，為減輕民眾負擔，爰將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修正為未達千元者直接進位。","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n\n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n\n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n\n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n\n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n\n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n\n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n\n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n\n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n\n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n\n(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n\n(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8-01-18-修正:16","說明":"一、所得稅法第五條首次納入消費者物價指數已是民國80年，當時立法理由為：「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並使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調整制度化，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調整方式，選採「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然距今已30餘年。\n\n二、近年因應國際情勢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斷升高，為減輕民眾負擔，爰將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修正為未達千元者直接進位。","修正":"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直接進位。\n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n\n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n\n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n\n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n\n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n\n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n\n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n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n\n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n\n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n\n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n\n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n\n(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n\n(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68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682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682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23682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