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032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032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4-11T00:15:14+08:00","提案日期":"2024-02-20","最新進度日期":"2025-04-10","法律編號":["02711"],"法律編號:str":["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1/LCEWA01_11010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1/LCEWA01_11010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1_0001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2-20"],"會議代碼":"院會-11-1-1"},{"會期":"11-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2-20"],"會議代碼":"院會-11-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0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6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40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7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鴻薇","黃健豪"],"連署人":["羅智強","鄭正鈐","謝龍介","李彥秀","張嘉郡","廖偉翔","丁學忠","魯明哲","羅廷瑋","游顥","洪孟楷","陳菁徽","陳雪生","邱若華","張智倫","黃仁","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3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327","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黃健豪等19人，有鑑於國內面臨電力需求不斷攀升，同時應兼顧淨零碳排與潔淨能源轉型。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最新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亦指出，選擇繼續、增加使用核能的國家，未來可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少碳排放。而在沒有使用核能的情況下，要建設可持續性、潔淨的能源系統會變得更加困難，風險跟成本也更高。綜上，為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能源需求攀升間取得平衡，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彈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定義，除役係指核子反應器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為使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其中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條對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明訂管制規定。另「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至二十條，明確規範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作業之完成期限、廠址除役後之輻射劑量規定、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件之範圍、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之定義，以及除役後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等。\n二、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最新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表示全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核能發電量需從今年的413GW成長到2050年的812GW，才有望達成。國際能源總署都將「核能」視為減碳的重要方法之一。國際能源總署同時指出，選擇繼續、增加使用核能的國家，未來可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少碳排放等。而在沒有使用核能的情況下，要建設可持續性、潔淨的能源系統會變得更加困難，風險跟成本也更高。\n三、復查，近年歐盟、美國等國家，對核能態度開始轉向於2022年7月6日，歐洲議會針對是否將天然氣、核能列入歐盟的「永續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進行表決。最終，歐洲議會通過決議將天然氣、核能列入歐盟的永續分類標準。法國則積極推動將核能列為綠能。而新法規預計在2023年1月1日會將天然氣、核電廠納入歐盟的「永續分類標準」。南韓現任總統尹錫悅就任後，一改過往前總統文在寅的去核政策，轉為「擁抱核電」的能源政策。南韓政府宣布的能源計畫，未來目標將2030年前的核電佔比從2021年的27.4%，提升至30%以上。美國同樣也面臨電力需求不斷攀升的情況，進行兼顧淨零碳排、潔淨能源的能源轉型，拜登政府亦在近期設立一個六十億美元的基金，協助核電廠繼續營運。\n四、綜上，為穩定電力供應及避免未來能源短缺與保持經濟發展，並有效減少碳排放，緩和全球暖化問題，核能政策應參考美國與歐盟仍維持興建新的核能電廠，且核准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之能源政策。我國的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評估核能安全條件下，考量要滿足國內的用電需求，目前的核能發電仍為較為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因此，在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則核能發電正好可以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能源需求攀升間取得平衡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彈性。","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一、美國能源資源豐富，為穩定電力提供及避免未來能源短缺與保持經濟發展，有效減少碳排放，緩和全球暖化問題，故核能政策仍維持興建新的核能電廠，且核准了近7成運轉中的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的申請。\n\n二、我國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評估核能安全條件下，考量滿足國內用電需求，核能發電仍為相對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在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則核能發電可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32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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