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062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062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05-15T18:17:38+08:00","提案日期":"2024-03-08","最新進度日期":"2025-01-16","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4_00029/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070/114420007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070/114420007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1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2-19,20-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8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83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77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51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3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7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83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葛如鈞","廖偉翔"],"連署人":["柯志恩","羅廷瑋","謝衣鳯","黃健豪","林倩綺","萬美玲","徐巧芯","馬文君","許宇甄","魯明哲","陳菁徽","葉元之","顏寬恒","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062","案由":"本院委員葛如鈞、廖偉翔等16人，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產業擴大對人工智慧技術及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及加強相關人才之培育，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面對全球工業4.0的發展趨勢以及人工智慧商業化的浪潮，各先進國家無不積極推動國家級人工智慧發展戰略。例如，美國於二○一九年發布「美國AI倡議」（American AI Initiative），指示聯邦機構在研發任務及編排預算時，將AI作為優先投資項目，以確保美國對於AI基礎研發的長遠重視，此外，政府機構並應說明如何將預算用於AI研發開支，以增進對於AI投資的評估。法國則預計每年投入十億歐元，用於扶植國內AI新創公司，並培養相關領域的專業人才；英國政府於二○二三年三月發布AI白皮書，調查顯示，英國境內的AI產品及服務企業家數較其他歐洲國家多出一倍，且每年新增數百家。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經濟實力強勁的國家面臨著AI應用和競爭力不斷提升的重大挑戰。\n二、為優化我國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鑒於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故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文字，將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以確保我國相關產業發展之動力。此外，考量相關技術之研發需長期投資，耗資甚鉅，爰修法取消投資支出十億元之抵減上限，並延長獎勵期限。\n三、考量我國產業智慧轉型的過程當中，需要各領域之人才作為動力，為鼓勵企業培育相關產業人才，爰提案新增本法第十七條之一，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資人才培育於人工智慧技術或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領域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22-01-27-修正:15","說明":"一、為因應全球工業4.0的發展趨勢及人工智慧商業化的浪潮，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將人工智慧技術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以確保我國相關產業發展之動力。且考量人工智慧技術、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等相關領域，需長期投資，且耗資甚鉅，爰修正第一項，取消投資支出十億元之抵減上限，並將獎勵期限由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n\n二、新增第四項，明定人工智慧技術涵蓋之範疇涵蓋晶片、終端硬體、雲端運算系統、圖像處理器、現場可程式邏輯閘陣列、特殊應用積體電路等硬體設施；類神經網路、專家系統、大數據趨勢分析、開發平台架構、深度學習、機器學習、語音辨識、影像辨識、自然語言處理、邏輯程式設計、模糊邏輯、概率推理、本體工程等演算法技術，且應用於金融科技、智慧製造、智慧醫療、智慧健康、智慧交通、智慧家庭、智慧工業、自動駕駛車、智慧農業、智慧零售、智慧城市、智慧娛樂、智慧教育、量子電腦（Quantum Computer）、腦機介面（Brain-Computer Interface）、體現智慧（Embodied AI）等領域。\n\n三、修正第五項，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n\n四、修正第八項，將人工智慧技術、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修正":"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人工智慧技術、投資於導入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n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技術，指涵蓋晶片、終端硬體、雲端運算系統、圖像處理器、現場可程式邏輯閘陣列、特殊應用積體電路等硬體設施；類神經網路、專家系統、大數據趨勢分析、開發平台架構、深度學習、機器學習、語音辨識、影像辨識、自然語言處理、邏輯程式設計、模糊邏輯、概率推理、本體工程等演算法技術，且應用於金融科技、智慧製造、智慧醫療、智慧健康、智慧交通、智慧家庭、智慧工業、自動駕駛車、智慧農業、智慧零售、智慧城市、智慧娛樂、智慧教育、量子電腦、腦機介面、體現智慧等領域。\n\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至少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n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n前七項智慧機械、人工智慧技術、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產業創新人才培育，於第一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資於人才培育之支出，得選擇以當年度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或自當年度三年內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二者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三、第二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投資得以當年度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或自當年度起三年內以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考量適用租稅措施之業者，仍應負有納稅義務，爰明定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四、第三項明定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產業創新相關技術課程培訓。\n\n五、第四項明定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產業創新之相關技術課程培訓，包含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感測器、生物辨識、資訊安全、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無人載具、離岸風場開發及運維、先進製程、智慧電網設計、電力系統規劃與維運、循環材料、資源循環、能源整合、生物循環、區塊鏈等技術元素之訓練活動，以及其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創新相關訓練活動。\n\n六、第五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提出完整的人才培育計畫，送請董事會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規定。\n\n七、第六項明定明定人才培育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為鼓勵產業創新人才培育，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資於人才培育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n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同年度併予適用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投資抵減，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其依其他法律規定計算之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n\n第一項人才培育，係指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產業創新相關技術課程培訓。\n\n前項產業創新相關技術課程培訓，指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感測器、生物辨識、資訊安全、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科技之行動通訊系統、無人載具、離岸風場開發及運維、先進製程、智慧電網設計、電力系統規劃與維運、循環材料、資源循環、能源整合、生物循環、區塊鏈等技術元素之訓練活動，以及其他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創新相關訓練活動。\n\n第一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提出完整人才培育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適用之。但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才培育計畫經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06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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