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26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26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36:54+08:00","提案日期":"2024-03-15","最新進度日期":"2024-03-19","法律編號":["01158"],"法律編號:str":["建築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5_0005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蘇清泉","陳玉珍","李彥秀","廖偉翔","王鴻薇","王育敏","林德福","陳永康","洪孟楷","楊瓊瓔","廖先翔","馬文君","林沛祥","林思銘","萬美玲","邱鎮軍","游顥","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67號","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鑒於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針對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不得接用水電者，雖明文規範四項例外狀況，惟實務上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因另訂相關規定，而導致全國適用之標準不一，造成全國各地適用標準不一，水電係公用事業，影響民眾權益，不應因民眾所在地有所差異，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統一法規適用標準，保障基本民生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n\n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n\n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n\n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n\n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n\n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n\n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n\n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1","說明":"一、鑒於本條第一項但書雖明文規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不准接水、接電之四款除外情形，但實務上因各直轄市、縣（市）所頒定之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接用水電規定均有所差異，標準寬嚴亦無法統一。水電乃公用事業，影響民生問題甚鉅，不應因民眾所在地而有所不同\n\n二、有鑑於國內部分偏鄉或早期老舊建物，確有諸多囿於實際情況，亦有部分屬於經濟弱勢戶，難以申領建物使用執照者，然而用水、用電本為基本民生需求，仍應適度維護民眾用水用電之權利，維護經濟弱勢戶亦能享有便利的水電使用，保障民眾基本權益，於本法明文規範之除外情形准予合法申請接水用電，爰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統一法規適用標準，保障基本民生水電設置權。","修正":"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n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n\n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n\n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n\n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n\n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n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n\n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說明":"一、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針對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不准接用水電限制，雖訂有四項除外情形：「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然其適用前提仍繫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之相關規定，並無一致性認定標準，恐造成各地方適用標準不一。\n二、雖本條第一項但書列有數排除之情事，但因各縣市政府頒定多有差異、標準不一，致使民眾因為所在地而有所差異，水電乃公用事業，影響民生問題甚鉅，不應因民眾所在地而有所不同。\n三、有鑑於國內部分偏鄉或早期老舊建物，確有諸多囿於實際情況，亦有部分屬於經濟弱勢戶，難以申領建物使用執照者，然而用水、用電實為基本民生需求，仍應適度維護國人健康與民生福祉，保障民眾基本權益，於本法明文規範之除外情形准予合法申請接水用電，爰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統一法規適用標準，保障基本民生水電設置權。","提案編號":"20委11001267","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26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26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26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012670000/meets","name":"meets"}]}